對於民事和刑事案件,從案件性質來說,刑事案件當然是更嚴重的犯罪,民事案件只是法律糾紛,不能提犯罪。所以民事案件先罰無可厚非。民事審判中發現有刑事犯罪的,應當終結民事訴訟程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具體應該怎麽做?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將案件作為經濟糾紛案件受理,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民事法官要做的就是裁定駁回起訴,也是應該的。我們必須註意這兩個詞。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也就是他們無權決定是否移送,也就是必須移送。對於民事案件,直接駁回起訴,意味著這個案件不屬於民事管轄範圍。
民事案件駁回後,發現的犯罪材料該怎麽處理?這個法律也說得很清楚,妳要把他們交給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因為法院是搞審判的,沒有偵查權。妳不能把這個據為己有。妳應該把它交給誰?要看案情,看該交給誰。在這裏,大家也要註意壹點,就是也必須交,沒有高低之分,都交了,不能有權利。
移交了案件材料,並不意味著這件事的民事部分就不處理了。辦理刑事案件,民事部分仍可起訴,或者移交後不屬於刑事案件,經偵查,公安、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經偵查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總之,不管刑法上有沒有這個事情,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還是可以通過民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該受理。大家要註意,這是另壹個應該,不違反壹事不再理原則。
從規定中不難看出,民事法官對於民事案件中發現的刑事案件材料的調取,不需要保證這壹線索絕對構成刑事犯罪,只要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即可。即使將來偵察後不構成刑事犯罪,民事法官也不需要承擔責任。這可以從法律條文中推斷出來。
因此,如果在民事審判中發現刑事犯罪,則應駁回民事案件,需要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相關材料移交給相關偵察機關。如果對刑事案件置之不理,或者調查後覺得不在刑事管轄範圍內,仍然可以走民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