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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被告可以不出庭,由律師代理嗎?

當事人可以不出庭,由律師代理其出庭。

2013,1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民訴訟法)實施以來,很多人壹直在問同壹個問題,就是訴訟代理人的問題。那麽,2013 10之後,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與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舊民訴法)有哪些變化?我還能以公民身份擔任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嗎?針對此類問題,根據新《人民訴訟法》的規定,筆者作如下解答。

壹是舊民事訴訟法和新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規定的變化。

2013 1 10月65438日前,根據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社會團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選;

(四)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其他公民。

2065438年6月+2003年6月+10月1根據新民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

相比之下,新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與舊民事訴訟法相比有如下變化:

增加了三類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

減少了壹類人,即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第二,對三類新人的解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批準執業註冊,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這裏是指有關單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這裏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自然人為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推薦該公民作為他們的訴訟代理人。

第三,總結。

當當事人是自然人時,可以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的範圍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近親屬、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為單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時,可以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工作人員。

有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時,必須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

律師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函件、當事人授權委托書。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的近親屬提交:近親屬的身份證件(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委托人的身份關系證明(如戶口簿等。),以及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工作人員提交:工作人員身份證明、單位出具的受托人為其工作人員的證明、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公民身份證明、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的推薦信等證明文件(需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當事人授權委托書。

不能提供上述證件的公民,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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