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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上訴

民事申訴範文1 1,姓名,性別,?年份?月份?出生於?家庭,出生地?,?文化,工作單位,居住地?,身份證號:?,?年份?月份?這壹天合法嗎?(關於所采取的強制措施的信息);

2.姓名性別?年份?月份?出生於?家庭,出生地?,?文化,工作單位,居住地?,身份證號:?,?年份?月份?這壹天合法嗎?(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2.命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其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人民幣?。?袁;

3.命令被告?、?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和理由:

?年份?月份?操,被告?、?繼續嗎?犯罪行為。原告已經向公安機關揭發並控告了被告的罪行。現在的被告?已經是壹個案子了?公安局的調查結束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犯罪事實、情節和危害後果。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話[20?]第壹?1號起訴書中有詳細描述,此處不再贅述。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物質損失,現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壹起試試。事實和理由如下:

被告?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物質損失,* * *人民幣?。?袁。

原告的上述物質損失完全是由被告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第壹百壹十七條第壹款、第壹百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占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補償。?二人以上侵害他人權利的,負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原告已向妳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依法審理。

證人姓名和地址、證據和證據來源:

1,見證?,地址?寫1書面證言證明?事實;

2.目擊者?,地址?寫1書面證言證明?事實;

3.證據?被誰?問題,?復制,證明?事實;

4.證據?被誰?問題,?復制,證明?事實。

我在此傳達

?人民法庭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20?年份?月份?太陽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出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委會居民,住本村。

原審被告人:劉XX,男,19XX年6月5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第996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第壹、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民事上訴模式的選擇由樹村提供。com!

事實和理由:

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返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成員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顯然是大錯特錯。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無效!(2008)益第315號民事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1?第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要求被告(趙XX)騰退房屋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沒有房屋所有權,那麽他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權簽署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嗎?稍微有點法律知識的人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08)壹字第315號案件中作為劉XX的證人參與訴訟,在買房時為了省點錢,為劉XX家頂名。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築商,與涉案房屋無關。房子原來的買主名義上是劉XX。2010 65438+10 16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所有權自始至終歸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不具效力。但壹審法院無視生效判決等法律證據,錯誤認定協議有效,認為返還楊XX有效。顯然是大錯特錯了。楊XX從壹開始就沒有房子的權利。怎麽會有房子歸楊XX的結論?

其次,壹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什麽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退房屋。上訴人於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裝修房屋,至今已近六年。壹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並未查明上訴人實際占有房屋的方式,是基於購買、租賃還是查封,是通過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如果上訴人買了房子,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該被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期內還是租期後?壹審法院沒有審查如此重要和基本的基本法律關系,就直接作出判決,顯然沒有考慮客觀事實。

第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原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不需要登記。第二,在衍生取得中,房屋所有權主要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進行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會轉移。(2008)益第315號民事判決書(第4、22頁?第23行):爭議房屋為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房子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沒有確權。轉讓房屋的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壹審法院確認改編法律明顯錯誤。

第三,壹審法院的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的判決雖然名義上是普通程序審理,但實際上自始至終只有壹個法官審理。

2.判決書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寫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上訴人的時間為2012年6月20日,距離判決作出已有壹年。我不知道是什麽原因。

第四,本案明顯是劉XX與楊XX為謀取非法利益,惡意串通,采用所謂的法律手段做出的蹩腳伎倆。

上訴人於2006年以65438+60萬元的價格從母親張XX處購買此房,並在裝修後壹直居住。當時劉XX才16歲。他是在校學生,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言而喻,購房者是他的母親。上訴人在購房時雖未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受上訴人現金654.38+萬元,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屋並全部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之間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雖然張XX和張XX稱這筆錢是借款,但上訴人和張XX經營的業務相同,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不夠。為什麽他們借給張XX 8萬元,然後借給他妹妹張XXX2 2萬元?更重要的是,這張紙條還表明收到的是現金,而不是借據。因200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劉XX壹家想回房,上訴人未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出於私利,他們向XXX村委會支付了47850元,將購房人變更為劉XX,並以劉XX的名義起訴上訴人。2008年,易第315號案敗訴後,為達到目的,與楊劍波共同炮制了此案。民事上訴模式的選擇由樹村提供。com!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猜不出兩人的關系,但極為氣憤。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

我在此傳達

濰坊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65438+20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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