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65438雲南省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NDRC價格[2014]2755號)、《雲南省物價局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雲價收費[2015] 65433
第二條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本指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協商確定收費時參照執行。
第三條律師服務費根據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的不同,可以單獨收取,也可以合並收取,如定期費、計件費、標的額比例費、時間費、風險代理費等。
(壹)固定費用,是指在壹定期限內為委托人提供日常法律服務而收取的律師服務費。
(二)計件收費是指以每項委托法律服務或者每壹法律服務階段為基本單位,按照規定的數額或者在規定的範圍、幅度、限額內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或涉及財產關系但只按工作量和工作內容確定費用而不考慮財產價值的法律事務,如圖書代理、不適合按標的金額收取律師費的特殊非訴訟法律服務等。
(三)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根據案件爭議標的額、爭議標的額涉及的項目和成交金額,按照壹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定價方式。按標的金額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和項目,包括民事訴訟、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仲裁案件、非訴訟法律服務等。
(四)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按照確定的計時收費標準,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所消耗的有效工作時間,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定價方式。按小時收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填寫工作日誌,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單,並與當事人協商。
(五)風險代理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壹定數額的基本服務費(或約定不收取基本服務費),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中擬實現的目標和效果、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和方式等進行約定,並根據目標和效果的實現情況,按照約定的金額或比例支付的收費方式。
下列情況不得實施風險代理:
1,實行政府指導案例;
2、實行政府指導的行政訴訟案件;
3.婚姻和繼承案件;
4.群體案件。
(六)其他收費方式,是指在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壹致的前提下,更符合委托事項實際情況的其他律師服務收費方式。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在規定的範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和方式。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人數、執業經歷和業務能力;
(四)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職稱、律師執業年限和工作水平;
(六)委托業務的重要性和標的物的價值;
(七)辦理案件的其他必要費用;
(八)影響律師成本、支出和工作量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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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指導收費標準如下:
(壹)代理民事訴訟和仲裁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為5000-30000元/件。
2、涉及產權關系的,按不低於以下標準,采用差別累進制計算收費比例:
(1)65438+萬元以下部分(含65438+萬元)5%,不足5000元的每件收取5000元;
(2)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4.2%;
(3)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的部分為4%;
(4) 654.38+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為3%;
(5)500萬元至1萬元(含1萬元)為2%;
(6) 1,000,000元至20,000,000元(含20,000,000元)為1.2%;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為1%;
(8)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0.5%。
3.以上兩項收費標準是民事訴訟案件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代理二審、發回重審或單獨再審的,代理仲裁案件的或拒絕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可參照上述壹審階段收費標準收費。同壹律師事務所再次代理同壹案件不同階段審理的,可以給予優惠。如果妳同時代理反訴和反訴,反訴和反訴的費用可以按照民事案件壹審的標準收取。
4.涉外案件:涉外案件(含涉港澳臺案件)收費標準可參照民事訴訟案件壹審收費標準執行。如果涉及外語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