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房屋搬遷1
原告:xxx,女,X國籍,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區xx路xx大院X號樓。
電話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國籍,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區xx路xx大院X號樓。
電話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還原告位於xx市xx區X號院X棟X單元的房屋及房屋鑰匙;
2.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xx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的關系是xx。
原告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了位於xx市xx區X號院X號樓X單元的房屋(面積X平方米),並取得了該房屋的權屬證明(房產證號:X-F.Q.ZiNo. X)於xx年X月。
自xx年起,被告人壹直非法占有該房屋並出租給他人。
後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但被告不予理會,仍占有該房屋。
因此,原告別無選擇,只能訴至法院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原告特此提起訴訟,請求妳院依法公開判決。
我在此傳達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年月日
民事申訴院騰空2
原告:李xx,男,漢族,出生於19xx年X月X日。
地址:沒有。武漢市xx區西北湖巷x號。
聯系電話:1361865xxxx。
被告王,男,漢族,197x年X月X日出生。
地址:武漢市xx區怡清源綜合樓A座102號。
聯系電話:1597204xxxx。
第三人:陳xx,男,漢族,出生於19xx年x月x日。
地址:武漢市江岸區xxxx路X棟X號。
聯系電話:1354588xxxx。
訴訟請求:
1.被告被命令為原告騰出房子。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從X月起至實際騰空之日止的使用費(按每天X元計算)。
2.被告被判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xx年從第三人處合法取得位於武漢市江漢區xx綜合樓A座X室的房屋所有權,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於20xx年到期。
原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多次告知被告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截至20xx年,被告尚未騰退房屋,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在兩個月內,即20xx年前騰退房屋。
但截至目前,被告並未向原告履行騰退房屋的義務。
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們在妳院,請按妳院要求作出判決。
我在此傳達
武漢市xx區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申訴室騰空3
原審原告楊曉東,男,1973年7月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石軍,吉林長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孫玉蓉,女,1961年5月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周,男,出生於2010年3月20日,1960,漢族。
原審被告人李成柱(孫玉蓉之夫),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漢族。
原審第三人蕭冰,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漢族。
原審原告楊曉東、原審被告孫玉蓉、李成柱於2008年6月29日作出(2007)長民載字第8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08年6月4日,165438+65438,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第31號民事裁定書,指令長嶺縣人民法院再審。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軍、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第三人到庭應訴,原審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
此案現已結案。
原審生效判決確認,1997 1997年2月30日,太平川供銷大廈以其營業樓、臨街瓦房等房產作抵押,從中國農業銀行長嶺縣支行(以下簡稱長嶺縣支行)取得貸款。
2000年5月,太平川供銷大廈與被告李成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約定:租期20年,租金65000元,並約定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按國家政策辦理。供銷大廈未完成合同使用年限的,按剩余年限執行銀行貸款利率,剩余租金及租金利息退還被告?。
2002年4月18日,長嶺縣支行與太平川供銷大廈達成以資產抵債協議。本協議第五條約定:太平川供銷大廈保證在本協議簽訂後交付抵押資產。
貸款資產交付前的壹切遺留事項(包括資產租賃)由太平川供銷大廈負責處理。
這不影響長嶺縣支行對資產的占有和使用。
2002年8月16日,長嶺縣支行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2004年6月21日,長嶺縣支行委托長春市程心拍賣有限公司對太平川供銷大廈等房產進行拍賣,原告的妻子張麗麗、張立波參加了競買。
張麗麗取得該建築西側壹至四層的產權,該建築寬度為9.11 m,總面積為649.43 m2。
被告的租賃區域是在張麗麗獲得的。2004年7月14日,該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在張麗麗丈夫楊曉東名下。
現兩被告將其居住的房屋出租給第三人蕭冰。
原審被告孫玉蓉未提供其丈夫李成柱與太平川供銷大廈的租賃合同,導致原審遺漏當事人,故在再審中追加李成柱為被告。
原審生效判決認定,太平川供銷大廈在與被告李成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將其資產抵押給長嶺縣支行,並與長嶺縣支行簽訂了以資產清償債務的協議。
協議約定,在抵押資產交付前,太平川供銷大廈負責處理資產租賃的後果。
同時,被告李成柱與太平川供銷大廈簽訂房屋合同,約定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太平川供銷大廈將剩余年限的租金及利息退還給被告李成柱。
楊曉東的妻子張麗麗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後,該房屋屬於原告個人財產,合法有效。
2.被告沒有法律依據再次占用房屋的,應當騰退房屋,交給原告使用。
經再審查明,1997+65438年2月30日,太平川供銷大廈以其樓房等房產作抵押向長嶺縣支行借款,並在太平川房管所辦理了登記手續。
2000年5月,太平川供銷大廈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65000元租金將供銷大廈西門房屋租給被告,租期20年。
還約定供銷社大樓使用年限未滿的,按照剩余年限執行銀行貸款利率,剩余租金及利息退還被告。
被告將房子轉租給第三人蕭冰。
2002年4月18日,長嶺縣支行與太平川供銷大廈達成協議,以資產清償債務,太平川供銷大廈以其建築物及其他財產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清償貸款。
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太平川供銷大廈保證抵押資產在本協議簽署後立即交付。所有遺留事項(包括資產租賃)均由太平川供銷大廈自行處理。
這不影響長嶺縣支行對資產的占有和使用?。
2002年8月16日,長嶺縣支行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2004年6月21日,長嶺縣支行委托長春市程心拍賣有限公司對原太平川供銷大樓等房產進行拍賣,原告妻子張麗麗參加了競買。
張麗麗已取得該建築西側寬度為9.11米、總面積為649.43平方米的建築的產權。
被告的租賃區域是在張麗麗獲得的。2004年7月14日,該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在張麗麗丈夫楊曉東名下。
我們認為,太平川供銷大廈在與被告李成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已將其資產抵押給長嶺縣支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後又與長嶺縣支行簽訂了以資產清償債務的協議。
所以太平川供銷大廈是和李成柱簽約的?房屋租賃合同?對長嶺縣支行沒有約束力。
原審原告楊曉東的妻子張麗麗通過合法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權,租賃合同對原審原告不具有約束力。
本院支持原告原審訴訟請求。
第三人蕭冰要求被告返還租金並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審被告孫玉蓉和李成柱立即騰空了有爭議的房屋。
案件受理費28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盧輝
姜玉傑法官
代理審判員曲波
xxxx年3月25日
簿記員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