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1
上訴人(原審原告):市種子公司營業部。
地址:市中心五壹路?號碼。
法定代表人:羅,男,52歲,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女,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不服縣人民法院(6)19 65438+2009年2月24日判決,現依法上訴。
訴訟請求:
1.縣種子公司立即向我們支付貨款、包裝費和運輸費***13358.08元。
2.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的費率支付延期付款賠償金(從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日止)。
3.車站罰款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4.我們因訴訟產生的壹審、二審訴訟費用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審判決說:?2008年9月10日,被告在接到火車站提貨通知後,派楊到車站提貨,但因未附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而未能提貨,並打電報給原告。?這段話證實了兩個事實:第壹,被告沒有提貨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證書;二、被告告知原告上述當時未提貨的理由。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我們不得不重復爭議過程。
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於1997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公司簽訂大蔥種子購銷合同5000斤,被告派楊於同年8月0日與我公司正式簽訂大蔥種子購銷合同1000斤。
合同的具體條款請見附件。
1997 8月15我們如約交付了4055kg蔥白種子,9月5日到站,車站第二天發通知給被告提貨。
我們於06年9月16日通過銀行向被告收取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8.98元。
半個月後,縣農行把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理由,拒絕收款,並退回收款憑證。
9月17日,我們再次要求農行催收,但由於被合並公司仍拒絕付款,農行退回了催收回單。
同時,楊分別於9月3日、8日、10三次打電話、寫信,要求解除合同、退貨。
楊說?由於今年訂的承包任務重,買的貨太多了。領導讓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妳原諒我好嗎?。
楊在當時的所有信件中從未提及檢疫和種子證書。
由於貨物已經發出,我們不同意退貨,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本案中,在我們出具收款證明後的第39天,也就是9月25日,縣農行發出通知,告知我們被告拒付。沒有檢疫證書和種子證書。?但令人不解的是,被告在中國農業銀行發出拒付理由通知書的次日才申報拒付申請(有中國農業銀行寄送的收據為證)。
可見,原審判決認定的第壹個事實是錯誤的。
被告不是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證書?被告代理人楊不提貨,盲目訂合同,超額認購,不得不解除合同,退單。
在我們沒有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楊用了39天的時間,找到了這樣壹種逃避法律、推卸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方式。
原審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不屬實。
9月10,楊沒放?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證明?打電報給我們,但打電話要求終止合同,問我們?理解?他的錯。
2.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原審判決認為,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之間訂立的購銷合同無效。
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們認為我們沒有違反這四項規定中的任何壹項。
唯壹可能被懷疑的是關於?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壹個項目。
因為我們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經過檢疫。
但是我們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九天的相關文件。
根據中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錄》,大蔥種子不是必要的檢疫對象,但可以免檢。
因此,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未經檢疫為由否定原合同是不合適的。
原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才承運了這些種子。
關於這個問題的詳細信息,請參考附件和我們在原審中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審判決對雙方都不公平。
洋蔥種子在車站倉庫存放了三個多月,導致洋蔥種子變質。
因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車站倉庫根據相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三倍的罰款。
不言而喻,這兩次經濟損失都是被上訴人違約造成的。
但是,原審判決說?原告已將4050公斤大蔥種子交由原告處理。
並承擔車站倉庫罰款總額的50%?,?其他損失另行承擔?。
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極不公平。
原審判決未能厘清事實真相,無法分清是非和雙方責任,錯誤適用法律使壹份合法有效的合同無效,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懲罰,我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而是要求我們承擔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我們不能接受這樣不公平的判決。
綜上,懇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植物檢疫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配表》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結算辦法,
我在此傳達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業務部。
年份?月和日
附:
本證書壹、二份;
委托書兩份(打印件)。
註:不服判決的上訴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確定。
(1)簡單的壹對壹民事案件:上訴人是提起上訴的人,被上訴人是未提起上訴的人。
(2)兩人均上訴:均為上訴人。
(3)在訴訟中需要明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1)上訴是與對方當事人共擔權利義務,不涉及其他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對方當事人是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案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列出。
(2)上訴只對* * *與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未上訴的同壹方為被上訴人,另壹方按原審訴訟地位列示。
(3)上訴當事人之間以及* * *與訴訟當事人之間對權利義務有意見,其他未上訴的當事人都是被上訴人。
2、寫上訴理由時,應就原判決的主要錯誤及其?錯誤的原因?進行分析論證。
寫作的壹般方式是總結原審判決中的錯誤,然後進行反駁。
認為原審判決有兩處以上錯誤的,可以分別采納?先總結再反駁?還是?先拆分再匯總?兩種方法。
上訴的理由應該清楚準確。
具體原因因情況而異,但壹般不外乎四種情況:
(1)認為原審法官認定的事實不清(包括與實際案件不符、證據虛假或不足);?
(2)認為原審適用法律不當(包括對法律的誤解或者曲解);?
(3)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包括未按規定將起訴狀副本交給上訴人、未進行調解或者未進行法庭辯論、質證等)的。);?
(4)認為壹審法院判決不公(這是上訴的根本原因)。
3.按照不滿意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4.壹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壹審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5.向壹審法院或二審法院上訴。
實際上,向初審法院提出上訴,然後移交給法官。
民事上訴ii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康力爾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長青壹路站北二村229-1號,法定代表人李鳳青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康美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樹市杜堯路康美大廈,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李大明。
原審被告人周銘華,男,19?月日出生,漢族,孝感人,武漢市橋口區枚乘保健品商行老板,現住湖北省武漢市橋口區古田四路15號。
原審被告吉安百姓大藥房,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韶山西路149號,經理周南江。
上訴人因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糾紛壹案,不服(xxxx)冀字第10號民事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壹、裁定壹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第二,撤銷原裁定;
三、責令法院將案件移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理由:
a、因為理論上吉安市不可能是本案的侵權地,那麽吉安中院支持惡意訴訟的行為是什麽?惡意管轄?
(a)由上訴人出示?康拉德嗎?品牌草本洗液根本沒有進入江西市場,吉安人民大藥房是被上訴人惡意串通的被告。其沒有任何合法票據證明其合法進貨渠道,不可能與上訴人及總經銷商對被上訴人形成必要的訴訟。
(2)假設吉安人民藥店進貨渠道正常,由於吉安人民藥店不存在侵權過錯,因此不能對被上訴人構成侵權,那麽這就好比?富士康?把《第壹財經日報》記者列為被告,這是法律界的笑話。
在此,不考慮臨澧縣工商局對被上訴人以同壹案由對上訴人的起訴作出“撤訴決定”的事實,上訴人認為:因為理論上吉安市根本不可能是本案的侵權地,那麽吉安中院支持惡意訴訟的行為是什麽?惡意管轄?。
第二,壹審法院急於搞地方保護主義,錯誤在所難免。
(1)壹審法院迅速寡不敵眾(6月21日,上訴人從武漢寄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掛號信,6月23日、24日是周末,壹審法院經過九天審查,於6月25日作出裁定):壹審裁定竟然忘了註明當事人地址,這是我國司法史上的又壹個笑話。
(2)根據最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的案件,無需交納訴訟費。因此,壹審法院要求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也是錯誤的。
上訴人認為:企業維權無可厚非,但官商勾結實在可鄙,請公正裁決,糾正壹審法院錯誤,不成為眾矢之的?批評?說說吧!如果妳院也堅持護短,上訴人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上訴人?害怕?在江西以外的任何法院對被上訴人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上訴人是如上所要求的。
我在此傳達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07.06
註:不服裁決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