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壹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 *被判處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壹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