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當事人如何獲取物證?
所謂證據收集,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持有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後,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單位或者個人向偵查機關提供相應的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的過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取證主體被指定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
在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實施的取證行為是取證方法之壹,調查取證是偵查機關的獨有職權,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實施。調查機關在取證時壹般會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出《取證通知書》。接受取證通知的人拒絕交出相關證據的,偵查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主要是強制扣押取證。
從概念上講,搜集證據和收集證據是不壹樣的。收集證據是指為了查明案件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調查、發現、獲取和保存與案件有關的壹切信息和資料的過程。取證往往是指偵查機關在發現證據後,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直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取得證據的偵查行為。
相比較而言,收集證據的概念更廣,收集證據的過程更長,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特征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取證屬於壹種特定的取證方法,有明確的取證對象,即明確的取證單位名稱、證據的種類、數量和特征。因此,取證可以看作是刑事證據收集這個大概念的壹個子集或組成部分。
根據指導方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03.17)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應該依法逮捕。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應當進行庭前審查,對收集和及時收集的證據應當進行核實。
2.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1 August 16)
2.公安機關在作出是否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的決定之前,應當對收集、調取的證據進行核實。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但需要繼續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有必要派員參加重大案件討論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派員參加討論。與會檢察官應當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對偵查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禁止將刑訊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通知(2001 1 2)。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關於禁止刑訊逼供的規定,明確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140條也對這壹原則進行了重新審視,並在第265條明確指出,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各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執行這些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是偵查人員以非法方式收集的,應當堅決予以杜絕,不給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留下任何空間。同時,應當依法提出整改意見,要求偵查機關指派偵查人員重新取證,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9 1.08)。
第128條在舉報的初步調查期間。可以采取詢問、質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
第壹百八十六條檢察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根據需要可以拍照、錄像、復制、復印。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應嚴格保密。
第壹百八十八條調取書證和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取得復印件或者復制件。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件。原物不便運輸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因保密需要無法調取原物的,可以對原物進行拍照、錄像。對原件進行拍照或錄像,應足以反映原件的外觀和內容。
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物證照片、錄像的復制件、復制品的,應當附無法調取原物、原物的原因、制作過程和存放地點,並由原書證、視聽資料、物證的制作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百二十三條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收集、調取證據。
人民檢察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到場。
5關於檢察機關偵查工作中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1996 65438+2月31)
關於初步調查和備案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條件的規定有兩條: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管轄立案偵查。”第八十六條規定L:“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前者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工作或者偵查中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應當按照管轄立案。後者是指對控告、檢舉、舉報等材料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因情況復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審查是對受理的投訴、舉報、舉報、自首材料的書面審查和對事實的初步調查,我們稱之為初步調查。
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後的偵查既有密切聯系,又相對獨立。立案後偵查的任務是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使用各種強制措施和手段。立案前初查的結果,有的線索認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進入立案程序,已經初步調查了壹些線索。對反映的犯罪嫌疑事實予以否認,或者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在立案前的初查階段,只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偵查、詢問、質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等手段和措施,不能使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強制措施。已經取得部分證據,可以判斷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使用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應當迅速立案。
立案前初查相對於偵查工作而言,具有取證的局限性和手段的不完備性,這就決定了在對受理案件線索進行調查時,壹要嚴格執行內部審批制度。重要線索和重大有影響案件線索的初查,應當報檢察長或者主管領導審批。其次,我們必須進行秘密調查。做好線索指派和審批審查的保密工作,在初查時同樣保密;楚魁的內容和意圖是保密的。第三,要註意初查的策略和方法。可以通過壹般渠道公開或者秘密獲取證據的,在不打擾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盡量獲取現有證據。現有證據用普通方法無法獲取的,要善於利用和獲取犯罪嫌疑人在實施反偵查活動中形成的新證據,把弱證據變成實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合直接初查的,應當直接立案偵查,不適合的,應當指導相關單位配合初查。
初查結束後,應當作出初查結論報告,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1,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報請批準立案偵查;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涉嫌犯罪。但缺乏證據證明或者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壹。提交審批不立案。
決定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立案的,應當立即通知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
重要案件的立案報告制度和立案,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6 .《人民檢察院查辦貪汙賄賂案件細則(試行)》>(1991年4月8日)
第八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交出能夠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
第九十二條檢察人員可以持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以及其他各種證據,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拍照、錄像、復制、復印。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應嚴格保密。
第九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管轄範圍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函調取簡單的物證、書證。受當地人民檢察院委托的,受委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