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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檢察院律師做什麽

(壹)律師介入時間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壹式二份,壹份交委托人,壹份 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壹份交辦案機關,壹份由承辦律 師存檔,壹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與公訴機關聯系

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 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會見和通信

(壹)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準, 可以隨時會見。

(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二)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1、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壹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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