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院批捕後找律師有用嗎?
找律師還是有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咨詢、申訴、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律師接受委托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提出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二、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被委托為辯護人的權利。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有權隨時接受委托。
2.看報紙的權利。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3.會面和通信的權利。辯護律師有權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不需要檢察機關審批,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
4.表達意見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的意見。
5.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有權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6.請求解除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終止。
3.辯護人的範圍是什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但是,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被判處緩刑,刑期尚未執行的;
(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刑事案件找律師最有用,但是找律師不代表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律師只能站在法律的角度,為犯罪嫌疑人爭取相對公正的判決。而且律師有時候真的能起到監督司法機關辦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