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粉具有以下特征:
(1)罰金和沒收財產壹樣,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財產刑措施。
(2)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自擔責任、反對數罪並罰的原則,罰金與沒收財產壹樣,只能強制執行犯罪分子所有的財產,而不能強制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或以後所有的財產。
(3)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壹定數量的歸個人所有的金錢。沒有錢的,可以對其所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或者拍賣的措施,變賣或者拍賣所得的款項可以抵繳罰款。
(四)繳納罰款是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後,涉及刑罰執行的。罰金的裁量原則
《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情節決定罰金的數額。”根據該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當。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該更多;犯罪情節輕微的,罰金數額應當較少,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刑裁量中的具體體現。在確定罰金數額時是否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5438+015日發布的《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犯罪情節,並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罰金。”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判處罰金時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罰金制度只適用於刑法明確規定的犯罪。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不能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也不能以罰金代替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