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壹)、客體要素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需要註意的是,它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所以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自殘行為只有在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違反相關刑法規範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軍人戰時自傷身體,逃避履行兵役義務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素
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肯定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必須違法。
3、損害他人身體必須對他人造成了壹定程度的人身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主要要素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造成輕傷的,必須達到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因素
故意傷害罪主觀上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壹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可能對自己的傷害行為能對被害人造成多大程度的傷害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結果到什麽程度,都在主觀故意之內。所以壹般可以根據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罪還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但是,如果重傷的故意非常明顯,比如企圖嚴重毀容,並且已經實施的行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也應當以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有什麽區別?
1,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是基於打人取樂或顯示威信而無故尋釁滋事的動機;故意傷害往往產生於某些原因或恩怨。
2、行為對象不同:
尋釁滋事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傷害往往是特定事物的相關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需要註意的是,它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所以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自殘行為只有在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違反相關刑法規範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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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