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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幾種刑事案件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這幾種刑事案件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想要回見需要先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壹的案件:

(壹)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並答復辯護律師,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擴展資料: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有礙偵查”是指下列情形:

(壹)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律師會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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