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解:經法院調解後,法院會出具調解書,同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3.撤訴,原告依法撤訴。但是,撤訴的理由有幾類。比如,原告不交納訴訟費,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視為原告撤訴;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後,原告撤訴等。
壹、民事訴訟聽證程序
(1)審判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實質性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順利審理所做的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前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項內容:
1.當事人陳述:先由原告口頭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和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出示證據後,案件相關證據必須當庭出示,接受當事人質證。
法律依據:
《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
執行異議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1)允許撤回異議或申請,即異議人撤回異議或申請;
(二)駁回異議或者申請,即異議不成立或者案外人雖享有實體權利但不能阻止執行標的的;
(三)撤銷相關執行行為,中止執行標的的執行,拒絕執行,或者追加變更當事人,即異議成立;
(四)部分撤銷和變更執行行為,部分不執行,部分追加變更當事人,即異議部分成立;
(五)執行行為不可撤銷或變更,即異議成立或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不可撤銷或變更;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即管轄權異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