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將案件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等訴訟權利。
詳細的審查和起訴記錄也將在三天內交給嫌疑人。這個筆錄很重要,關系到起訴與否。
筆錄是法律界的專業術語,即記錄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言語的文字。
根據技術的發展,筆錄不再是單壹的錄音行為,需要同步錄音錄像的同步保障來證明筆錄的可信度,解決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同步的技術問題。在國內,已經出現了筆錄五同步綜合記錄系統,即在壹個界面上同時記錄筆錄打字、錄音、錄像、時間、現場演示五個過程。
記錄格式有以下幾點:
1,標題。供查詢記錄;
2.求簡單介紹。按照規定的欄目,逐項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3.詢問內容。采用問答方式,如實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
4.檢查筆錄。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當向被詢問人出示筆錄或者向其宣讀,如有不符,應當允許其更正。確認後,受訪者應在記錄上寫下“上述記錄我已看過或念給我聽,無出入”的字樣。
5.被訪談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 * *審判長應當對庭審記錄進行審查確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對庭審記錄進行閱讀確認,以保證庭審記錄的客觀、全面、準確。
第壹百三十三條書記員應當將庭審的全部活動記錄在筆錄中,這是庭審筆錄的法律“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