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段感情糾葛,對錯暫且放在壹邊。然而,壹方支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關系的條件的情況並不少見。除了曾經沸沸揚揚的吳秀波被女友敲詐的風波,日常生活中,男女分手協議分手費,甚至打官司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對此,北京市史靜(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肇慶律師在“肇慶律師團隊”微信賬號上提問“分手後可以要分手費嗎?”“敲詐的紅線在哪裏?”比如法律上的疑惑。
什麽是分手費?
“分手費”不是壹個法律術語,而是生活中經常提到的壹個詞。常指分手時壹方基於道德自省主動或被動支付對方費用,通常以賠償、止損等為目的。
關於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壹方自願給予另壹方經濟補償,法律既不禁止也不幹涉。這種賠償屬於自然之債,沒有法律效力。是否真正執行,更多的是靠道德自省。但如果壹方以戀愛同居為由主張另壹方支付分手費,法院壹般不予支持;如果婚內不忠中約定的分手費在壹定程度上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就更難受到法律保護。
敲詐勒索罪是什麽?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恐嚇、威脅、脅迫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罪的構成要素是: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客觀上以恐嚇、威脅或脅迫的手段向被害人勒索財物。
其中,“威脅”是指以惡告強迫被害人處分財產;“敲詐”通常是指抓住受害人的某些東西,或者制造壹些借口,強迫其交付財物。
什麽叫索要分手費很正常?
也就是說,要求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要財物是有正當理由和目的的,比如雙方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約定了分手費協議;壹方遭受另壹方感情欺詐;雙方達成協議,被需求方自願支付等。
夫妻在婚姻中出軌,另壹方是否有權要求返還給第三者的分手費?
為了維護公序良俗,法律對婚外情涉及的財產關系有嚴格的限制。司法實踐中,夫妻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用* * *以財產支付分手費的,實際上已經損害了另壹方的合法權益,另壹方以贈與行為侵犯了夫妻財產權利為由起訴要求返還的,法院壹般應予以支持。
劉兆慶的律師團隊表示,通過這種方式索要分手費壹般是有效的,但如果方法不對,可能會觸犯法律!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