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會責令法院進行審理。其次,不請律師對當事人不利。而且聘請律師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輕當事人相應的刑事處罰。有必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闡述和分析刑事案件已經送檢察院或者需要律師的原因。
壹是因為檢察院會下令審判。
首先,既然刑事案件已經送交檢察院,說明警方已經獲得了全案的初步偵查,需要將相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提交檢察院,申請將相應犯罪嫌疑人暫時羈押在看守所,讓檢察院指令法院在相應的時間開庭審理相應的案件,從而公正、公平地懲罰犯罪嫌疑人。
二、如果沒有律師,對當事人不利。
其次,不請律師對當事人也不好。畢竟律師主要負責寫壹些相應的法律文書,為當事人起到辯護的作用。同時也可以給當事人壹個很好的法律建議,讓他們在庭審時按照相應的口述去行為,在壹定程度上有利於轉化不利的案件局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