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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從銀行繼承654.38+0.9億元,就變成了654.38+0.9萬。

家住福清的葉先生給我們欄目熱線打來電話說,30年前,他叔叔在福州壹家銀行存了3000萬美元(約合654.38+0.9億人民幣),現在想取的時候卻被告知只有3000美元。那麽,為什麽金額差異這麽大呢?到底是怎麽回事?

“3000萬美元”繼承人拿不出來。

葉先生說,他在印尼做生意的叔叔回國時,帶回了3000萬美元的巨款,分兩次存入福州金臺路的壹家銀行。當時因為舅舅的國籍是印尼,所以存款業務選擇了代保管通信存款。

所謂通信存款,是指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居民將其在境外的資金委托給境內銀行進行儲蓄存款的壹種方式。開戶後,銀行將代客戶保管存折,並向客戶寄送或出具保管及存款證明。支取存款時,應憑存款證明辦理,存款證明可掛失或攜帶出境。但是不知道為什麽,葉先生的叔叔沒有這個存款證明。

選擇的就是這個業務,於是葉先生的叔叔將存款收據交給銀行保管。葉先生說,由於存款數額較大,他叔叔拿出壹張自己的照片,背面簽上印尼的名字,將存款單委托銀行保管。但沒想到,葉先生的叔叔在1987去世了。隨後,這筆遺產留給了葉先生等人。

拿到繼承權後,葉先生去銀行取錢。但銀行告訴他,當時葉先生的叔叔並沒有存入3000萬美元,而是3000美元,然後銀行提供了存款單的復印件。我們可以看到這份復印件因為蓋章的原因比較模糊,後面還有分幣的字樣,明顯是零整的。

銀行拒絕提供原始材料,雙方對簿公堂。

葉先生的家人認為這份復印件不是原件。後來葉先生家人要求核實,銀行拒絕。隨後雙方對簿公堂。

庭審中,銀行始終無法提供存單原件,鼓樓區法院作出判決,銀行提供的存單真實有效。但葉氏兄弟不服,提起上訴,隨後福州中院作出了銀行證據不足以證明存款數額的判決。

隨後,我們陪同葉先生到當時的銀行進行咨詢。銀行工作人員表示,當時他並不清楚情況。但如果葉先生需要咨詢壹些信息,需要通過他的律師走壹些渠道。

對於此事,巴民律師事務所的郭世英表示,當事人可以在存款時要求銀行提供證明,銀行不提供的,將承擔不利證明責任。

葉先生家屬主張的3000萬元,法院不予支持,但同壹家銀行提供的3000元證據,法院也認為證據不足。後來葉先生和他們作為繼承人打了很多年的官司,最後不僅錢數不清楚,還出現了新的問題。

存款數額暫時無法確認,但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

“現在判決我們不能繼承這筆財產。”

為了弄清事情的來龍去脈,葉先生梳理了他們的繼承權關系。

1987年,葉先生的叔叔在印尼去世。由於他未婚無子女,且葉先生的爺爺已經去世,所以繼承權由葉先生的奶奶,也就是他叔叔的母親取得。而葉先生的奶奶立了遺囑,把財產留給了葉先生他們。同時葉先生說他們也去公證了。

在福州公證處的這份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葉先生及其子女擁有合法的繼承權。

八閩律師事務所的郭世英表示,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那麽,就是這樣壹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法院怎麽會不認可呢?

法院繼承權適用於印度尼西亞法律。

原來,法院認為,葉先生家屬之前在公證處做的公證,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為了反駁這壹說法,葉先生的家人向法院提供了壹份由葉先生在印尼的叔叔出具的“未婚證明”。

但法院表示,這不能證明葉先生的叔叔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只有根據印尼法律確認合法繼承人後,繼承人才具有本案原告資格。也就是說,法院認定葉先生壹家目前不具備繼承資格,根本無權打這場官司。

隨後,葉先生家屬上訴至福州中院,中院最終維持壹審判決。

妳是否有繼承權,需要印尼法院確認。

那麽面對這樣的問題,葉先生的家人該怎麽辦呢?八閩律師事務所的郭世英表示,由於葉先生的叔叔是印尼人,存款在中國,根據國際司法的規定,這起繼承訴訟應適用印尼法律。如果要確認自己是合法繼承人,葉先生他們必須去印尼的法院提起訴訟。

八閩律師事務所的郭世英表示,如果印尼法院確認葉先生及其他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身份,葉先生等人可以將判決書提交使館進行認證,以獲得中國法院的支持,重新獲得訴訟主體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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