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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讓朋友和妻子發生關系,妻子大怒,用菜刀將丈夫砍死。妳怎麽想呢?

26歲女子小玲(化名)的丈夫雲某,竟讓壹名胡曼與小玲發生關系。後來小玲拿菜刀把雲砍死,想把屍體扔出去。她因力量不足而放棄了。因此,檢察院依法公開了對故意殺人罪的起訴,並恢復了案件的全過程。

壹個男人讓他的朋友和他的妻子發生關系。妻子大怒,用菜刀將丈夫砍死。法院審理查明,案發當晚,胡某受雲某之邀,到其家中飲酒。在此期間,在雲某的提議下,胡某與雲某的妻子小玲發生關系。胡離開後,小玲見雲某睡著,用菜刀將雲某的頭、臉、脖子砍了幾刀。因為力氣不夠大,她想把雲某扔到河裏。

隨後小玲向鄰居呼救,但雲某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案發時小玲患有不完全緩解期精神分裂癥。案發時,她為限制責任能力,性自衛能力減弱。小玲的辯護律師認為,由於小玲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口供的真實性存疑,不應作為確鑿證據。

案發現場被徹底破壞,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根據證人翁的證言,被害人在案發前喝了酒,但經檢測沒有乙醇。受害人被砍傷時,沒有反抗,也沒有呼救,更沒有在小玲身上留下任何痕跡,這是不合理的。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後來,小玲向鄰居求助,雲卻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案發時小玲患有精神分裂癥,尚未完全緩解。在案發時,她限制了自己的責任能力,削弱了自己的性自衛能力。

即使小玲被判故意殺人罪,也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因為小玲事後救了雲,被害人並沒有因為失血過多而受到致命傷。小玲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她已投案自首,並積極揭發胡強奸事實,屬於立功表現,雲有過錯。小玲是事後強奸的辯護人,小玲的女兒還在哺乳期,是初犯。她要求依法減輕處罰。

她壹個人光著身子躺在壹樓的竹床上時,丈夫雲某和翁某回家在她身邊喝酒。之後,雲某要求翁某與她發生關系。雖然她不願意,但最後還是和她發生了關系。翁離開時,雲某正躺在壹樓的竹床上睡覺。她壹時氣憤,用菜刀砍了雲某的面部和頸部,造成大量出血。

於是想把雲某背到小溪邊,把他沖走。我把雲某從床上拖到門口的時候,因為太重拉不動就放棄了,然後把菜刀洗了放回廚房。看到身上有血,她上樓到衛生間用毛巾擦身,換了壹套衣服,把箱子放在床上,收拾好衣服離開。後來,她向鄰居求助,並報警。因為怕被抓,警察趕到時,她謊稱是翁殺人。

小玲持刀襲擊他人,致壹人死亡。她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於案發時小玲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害人有過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認為,小玲持刀襲擊他人,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小玲作案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能夠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被害人有過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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