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壹個叫李的男子和壹個叫小芳的女子通過某交友網站認識,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後,感情非常穩定。2015 10,李為討好女友小芳,花30多萬元為女友買了壹輛寶馬車。購車成功後,細心的李還為該車繳納了車輛購置稅和保險,並將該車登記在小方名下。2065438+2006年7月,李正式分手,並給被告小芳發信息稱:“我們不合適;車會送妳;我建議妳賣掉它;買個便宜點的;多存錢”等等。分手後沒多久,李某某要求小芳還寶馬,被拒絕了。
協商未果,李將小芳告上法庭。李某某認為,從相識到分手,他們先後給女朋友買了價值65438+萬元的大牌包包、鉆戒、手表,還和女朋友壹起買了壹輛寶馬車。李也認為,在兩人戀愛的過程中,他是本著結婚的精神去和小芳交往的,只是沒想到小芳付出了真心,只是把自己當成了提款機。
今年6月65438+10月10,該案在江夏區法院開庭審理。庭審當天,男方未出庭,女方小芳當庭辯稱,寶馬車是前男友李某某送給她的,並不是騙男友給自己買的,所以車不應返還。男方代理律師認為,兩人實際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女方也沒有和男方結婚,所以女方應該返還彩禮。
今天記者獲悉,江夏區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涉案車輛是否應當返還。本案中,該寶馬系原告李曼某某購買,登記在其女友小芳名下,實際由小芳占有和使用。此外,原告李某某在微信中稱,車輛已送給小方,雙方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本案涉案車輛所有權已轉移,小方享有所有權,該所有權是其占有該車輛時合法擁有的。另外,李某要求小芳返還寶馬車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定撤銷贈與的情形,即其對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構成嚴重侵害,因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原告李某無證據證明上述情形。李某稱戀愛期間贈與小芳的寶馬是附條件贈與,即以結婚為目的,但原告李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彩禮壹般以當地習俗為準,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給予女方財產的多少。本案中,李某某給予小芳的車輛不符合彩禮的性質,不能認定為彩禮。綜上,法院駁回了李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