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檢察院可以找擔保人嗎?
1,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符合條件,都有可能申請取保候審;
2.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案件以公訴為目的移送檢察院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由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刑事案件到達檢察院後,步驟如下:
(1)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準備起訴;
(2)證據或者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調查;
(三)對正在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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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該條明確規定了審查起訴期限和變更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這壹規定是長期審查和起訴經驗的總結,符合準確和及時處理案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