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初,澳大利亞成為壹個獨立的聯邦國家,因而擁有自己的刑事司法體系。歷經百年,檢察制度作為其中的組成部分,在憲法規定的國家制度和政治制度框架下,不斷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沿襲英國傳統;聯邦檢察和州檢察雙軌制;相對統壹;以投訴為基本功能。(左圖為作者與澳大利亞檢察官等人合影。)
遵循英國傳統
澳大利亞曾是英國殖民地,壹直遵循普通法傳統。普通法訴訟中的辯訴制度和證據規則壹直對澳大利亞檢察工作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從內政到外交,澳英之間沒有任何從屬關系,但英國女王仍是名義上的最高國家元首。這種名不副實的情況也體現在檢察制度上。比如出庭公訴的檢察官,就叫Crown inspector,即“皇冠檢察官”。在審判過程中,無論是法官還是辯護律師都經常稱檢察官為thecrown,也就是“Royal”。澳大利亞檢察系統對此有壹個簡單明了的解釋:crowniscommunity,“royal指社會。”
聯邦和州檢察官實行雙軌制。
澳大利亞聯邦由六個州和兩個區組成,即新南威爾士州、昆士蘭州、維多利亞州、南澳大利亞州、西澳大利亞州、塔斯馬尼亞州、首都區和北部地區。由於歷史原因,澳大利亞憲法賦予各州和地區很大的自治權,但對聯邦權力的限制更多。這壹點對刑事司法的直接影響是,聯邦和州的刑事司法系統雖然有聯系有聯系,但基本上是獨立的;不同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有許多相似之處,都非常註重相互合作,但絕不相同。自然,作為刑事司法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九個聯邦和州檢察院是獨立的,九個獨立的檢察系統由各自的辦公室組成。
相對統壹
澳大利亞的9個檢察院各有各的體系,互不隸屬,但所有的檢察院和體系在名稱、組織形式、地位、任務和權力上都是絕對統壹的。由於這壹特點和司法制度的相似性,雖然各州檢察系統相互獨立,但在法律的統壹實施和司法合作方面並沒有大的障礙。
以投訴為基本功能。
聯邦和州檢察院都以公正有效的公訴為己任。雖然“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確保法律良好實施、促進司法公信力”往往被設計為檢察機關的任務和目標,但高質量的公訴、有效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才是檢察工作的載體。指控職能對相關職責權限進行了延伸或嚴格限制:如剝奪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是延伸,不介入偵查是限制。
總檢察長和檢察院
澳大利亞總檢察長是該國的首席法律官員,他就該國的所有刑事司法事務向議會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說,聯邦檢察院和州(區)檢察院的工作受國家總檢察長的領導。
總檢察長具有當選議員和政府部長的雙重身份。作為議員,他就刑事訴訟向議會負責;作為壹名部長,我們應該充分尊重檢察長的決定,確保他能夠在不受政治影響的情況下正當行使職權。
聯邦檢察院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總檢察長提供本院工作準備情況報告,各州(區)檢察院只向州行政長官提供年度報告,不向總檢察長提供。
州總檢察長有權向聯邦檢察院發布指導性意見和指示,但必須事先與總檢察長溝通。而且,在議會非休會期間,相關指導意見和指示必須在參眾兩院放置不少於15天。理論上,總檢察長也有權否決檢察院的決定,但截至目前,這壹權利從未被行使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