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鼓勵學校教師和職工長期從事教育工作,表彰和獎勵在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教師和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育部《教師教育工作者獎勵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在教育教學、教育科研、學生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教師和職工,分別授予“校內優秀教師”和“校內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並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三條。學校成為“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模範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熱愛學生,關心學生全面成長。(二)認真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在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三)在教育教學研究、教育科學研究、課程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四)在學校管理、服務和建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學校“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的評選,每年壹次,與學校教職工年度考核壹起進行,並在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學校的“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獎勵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縣(市)級、省(市)級、國家級優秀表彰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工資晉升和推薦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本條例適用於在學校註冊的教師和職工。
第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具體實施措施如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競爭、激勵和約束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重慶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配套措施》、《重慶市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所有在冊正式教職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聘任制,是指以聘用合同形式確定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和雙方權利義務的聘用制度。學校對各年級教師、各地區、各辦事處職工實行合同制。
第四條學校與教職工應當按照按需設崗、按崗定責、民主公開、平等競爭、雙向選擇、擇優錄用、嚴格考核和合同管理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處理方式,確定聘用關系。合同壹經簽署,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教職工科學評價制度,其結果作為晉職、晉級、評優、獎勵和崗位聘任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每年考核壹次。
第六條學校在實行聘任制的同時,按照定崗定員、定責定量、“按勞分配、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分配學校籌集的資金,強化崗位意識,充分激發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七條學校實行聘任制和校長負責制及分級管理目標責任制。校長要發揚民主辦學意識,堅持民主集中制,遵循規定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條:學校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報考其他學校或者社會機構。其人事關系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二章聘任制的實施程序
第九條:學校根據教師的人員編制和各學科、活動課的課時總量確定教師的工作量(根據現有情況,每周12節課為滿工作量)。非教學人員的工作量根據崗位設置要求和實際工作量確定。
第十條各年級組和辦公室負責人根據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需要,科學合理地提出崗位設置的初步意見,報校務委員會審定後確定。
第十壹條:將聘任制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政策(包括各崗位的職責任務、工作量、考核方案、分配方案)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二條:崗位設置、崗位職責、崗位資格和聘任程序應當向全體教職工公布。
第十三條按照平等自願、公平競爭的原則,按照學校聘任制實施方案中公布的崗位設置、崗位職責和崗位條件,填報崗位選擇誌願。壹般每人可以依次填1~3位。
第十四條學校各年級、各辦公室根據崗位資格條件和報考人員的選崗意願,通過雙向選擇,擇優錄取,報學校。經審核同意後,公布應聘人員名單,並組織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十五條聘用合同由學校校長代表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合同不會因為學校校長的變更而失去約束力。第十六條:聘用合同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另壹份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專任教師原則上每三年聘任壹次,各地、辦事處職工原則上每年聘任壹次。聘任期屆滿,按照聘任程序重新履行聘任手續。
第十八條:工資福利待遇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崗位津貼按學校制定的分配方案執行;患病或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的各種待遇,按國家、市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簽訂後,員工享有以下權利:1。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專長參與公平競爭和雙向選擇工作的權利;2.參與民主管理和獲得政治榮譽的權利;3、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有關政策規定,按時獲得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的權利;4、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規定,有參加學習和培訓的權利;5.節假日、寒暑假等帶薪假期,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6.國家和上級規定的工傷、傷殘、非因工死亡或者因病死亡的喪葬和撫恤待遇;7.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待遇;8.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受聘人員在聘用合同期內,有義務認真履行合同,遵守職業道德,提高專業技能,保質保量完成規定的任務,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相關活動,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後,如需重新聘用,必須重新履行手續。聘用期屆滿前,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聘用期內被發現不勝任本崗位工作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
4、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應予辭退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服從安排其他適當工作的;
7.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無法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9、未經學校同意,長期脫產學習或自費出國留學並定居的;
10,按上級規定,達到退休年齡。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聘人可以通過學校解除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學校教學、生產環境、安全、衛生等條件惡劣,嚴重危害教職工健康;
2、學校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或合同規定,不兌現相關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學校或者職工有正當理由解除聘用合同,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五條: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第二十六條學校解除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按照政策規定予以辭退,符合辭退條件的,按規定程序予以辭退。
第五章錄用和拒絕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具備申請崗位選聘資格的人員,是指在學校實施聘任方案期間,因機會有限,經多次選聘競爭或協商未被錄用的人員。具有報考聘用崗位資格的是在學校實行聘任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申報聘用崗位或拒絕轉崗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未能錄用和拒絕錄用的人員,應主動聯系轉學、被借用或報考其他學校。未聘或拒聘人員,符合上級有關文件辭退條款規定的,可以辭退。
第二十九條:拒絕錄用人員的期限壹般為1~2年。前6個月按國家工資的70%發放,不享受津貼補貼。拒絕期滿的,按照有關文件和程序予以辭退。
第三十條:未被錄用的,享受不超過兩年的等待期。待崗期間,工齡、工齡連續計算,只發國家工資,不享受津貼、補貼。等待期滿後仍未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三十壹條待業期間,對留守人員的管理采取下列方式:
1,學習,深造培訓,限期提高;
2、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3、根據上級文件規定的有關免職、辭退的情況;
4.改進或改正後,學校有空缺崗位的,在學校安排壹次工作試用機會;學校沒有空缺崗位的,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報轉崗、借調、聘用、扶持等形式試崗。試用期不得少於壹年。試用期滿後可返校參加崗位競爭,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辭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教職工與學校在聘任中發生爭議的,學校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按照《教師法》規定的申訴程序進行。如對投訴處理不服或投訴無效,可向當地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的規定與上級有關文件相抵觸的,以上級有關文件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學校校長負責解釋。重大事項集體領導決策的議事規則如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學校黨委和行政領導集體決策行為,促進重大事項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形成規範有效的決策機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學校黨委和行政辦公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三是學校黨委成員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制、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學校行政領導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指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充分發揚民主、會議集體審議、校長最後決定的決策原則。
第二章學校黨委集體決策重大事項的範圍和程序
第四,學校黨委集體決策重大事項的範圍。
(壹)上級黨委、政府和市教委黨工委對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意見。
(二)市委、市政府和市教委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三)需要提交市委、市政府和市教育黨工委決定的問題。
(四)學校中層幹部和年級主任的選拔、任用、調整、考核、獎懲和副校級幹部的推薦。
(5)以學校黨委名義表彰獎勵優秀黨支部、優秀黨員,上級黨組織推薦優秀黨支部、優秀黨員(黨務工作者),黨員違反黨紀國法的處理意見。
(六)以學校黨委名義向市委、市教育黨委的重要指示、報告和重要批示下發到下屬分支機構。
(7)發展新黨員。
(八)涉及整個學校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五是學校黨委集體討論和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1)調查研究。決策前,圍繞擬討論的問題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形成較為成熟的建議。
(2)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決策中討論的問題進行綜合論證,提出壹個或多個決策方案。
(三)征求意見。建議提出後,根據涉及的範圍,聽取有關部門和人員的意見。
(4)醞釀討論。需要召開黨員會議時,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對決策問題進行深入討論,與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明確意見。在討論過程中,主持人應先聽取其他參與者的意見,然後再發表自己的看法。
(五)逐項表決。會議將逐項表決。經過充分討論,意見比較壹致時,可以進行表決;如果贊成和反對的人數接近,除緊急情況外,可以暫停投票。表決可根據議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幹部任免和調整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當場公布。出席會議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表決。出席會議的人不投票。
(6)做決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票超過出席會議委員的半數即通過,形成會議決議。成員對重大問題上形成的決議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需要復議的幹部任免決定,應當經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三章校務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範圍和程序。
第六,學校行政辦公會討論重大問題的範圍。
(壹)黨中央、國務院和重慶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南川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教委的重大決議和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學校向南川市委、市政府和市教委的重要指示和報告,以及以學校名義制定的政策和規範性文件。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教職工培訓計劃。
(5)教師考核實施辦法。
(六)招生計劃、招生政策的制定。
(七)以學校名義表彰和獎勵先進集體和個人。
(八)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學校安全穩定和教職工敏感問題的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九)學校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建設計劃和資金安排。
(十)預算安排的辦學經費。
(十壹)師生間突發事件的處理方式。
(十二)各辦公室、年級組的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需要協調安排的。
(十三)師生反映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七,學校重大問題討論決策程序。
(1)調查研究。圍繞重大問題,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形成較為成熟的建議。
(2)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決策中討論的問題進行綜合論證,提出壹個或多個決策方案。根據需要,可提前組織專家進行調研咨詢、專業組織論證或法律分析。
(3)聽取意見。建議提出後,應當根據涉及的範圍進行協商,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人員的意見。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壹般應召開各級宣傳或研討會。
(4)醞釀討論。召開行政辦公會議,進行廣泛深入的討論。會議由院長(或委托副院長)主持,議題由分管領導或議題涉及的部門負責人簡要說明。與會者應充分討論議題並發表明確意見。在討論過程中,主持人應先聽取其他參與者的意見,然後再發表自己的看法。
(五)逐項表決。會議將逐項表決。經過充分討論,可以進行表決。根據不同內容,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出席會議的人不投票。
(6)做決策。會議主持人參考投票結果做出最終決定。
辦公室主任負責會議記錄,對會議決策的重大事項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主持人簽發後,發給相關領導和部門。主持人否定多數人的意見並作出最終決定後,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說明理由。會上作出的決定,領導集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任何人都無權更改。在執行過程中,確需作重大調整或變動的,應由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章監督和處理
第八,對需要上級黨組織和主管部門批準的重大事項,由學校黨委和行政辦公會討論決定,並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主管部門報告,學校按檔案管理要求歸檔備查。
第九,學校黨委和行政主要負責人對領導集體的決策執行情況負責,領導集體其他成員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權監督。
第十,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細則,應接受黨員、群眾和輿論的監督。班子成員在班子民主生活會上要把本規則的執行情況作為檢查的主要內容。
第十壹條、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形成會議決議的,必須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重大事項未經領導集體決策和執行又不及時糾正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違法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細則的內容,凡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學校黨委和行政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集體決策重大事項的規定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