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壹國兩制”的原則下,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將保持50年不變。
“澳人治澳”就是澳門人自主管理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居民組成。根據《基本法》,“澳人”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包括中國人、葡萄牙人和其他符合《基本法》規定條件的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必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其中部分職位必須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高度自治”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幹預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高度自治並不意味著完全自治。為了維護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權力。例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和國防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
行政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的行政機關。政府首腦是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廳、局、司、處。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滿65,438+0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制定和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處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外交事務;編制和提出財務預算和決算;提出議案,起草行政法規;委派官員出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回答立法會議員的提問。
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在當地選舉產生,或由中央人民政府協商任命。任期5年,可連任壹次。
行政長官的主要職權包括: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實施《基本法》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並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規並頒布實施;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署署長、海關人員等主要官員,並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的職務;任命部分立法會議員;任免行政會議成員;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職務;任免各級法院院長、法官、檢察官和公職人員;在某些情況下有權解散立法會。
執行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每月最少舉行壹次。行政會議成員由行政長官從主要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從7人到11人不等。行政長官認為有需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行政會議。
英國議會上院
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大部分成員由選舉產生。除非第壹屆另有規定,任期為四年。
任期至2006年9月5438+0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壹屆立法會共有23名議員,其中8名由直選產生,8名由間選產生,7名由行政長官委任。於2001和10就職的第二屆立法會共有27名議員,其中10名由直選產生,10名由間選產生,7名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至2005年;第三屆及以後的立法會議員人數為29人,其中65,438+02人來自直接選舉,65,438+00人來自間接選舉,7人由行政長官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和副主席若幹人。主席和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審查和批準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審查政府提交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根據政府建議確定稅收,批準政府承擔的債務;聽取並辯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關於公共利益的辯論;接受澳門居民的投訴並作出處理。
在某些情況下,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彈劾行政長官,並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司法權威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幹涉。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專門法庭。原有的刑事檢控法庭制度將予保留。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的,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
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法官、律師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出。終審法院院長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其任免須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幹涉。
廉政公署(ICAC)〔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是壹個獨立機構,廉政專員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廉政專員及其下屬機構擁有法律賦予的壹切權力,其工作不受特區政府任何部門、官員或公眾的幹涉。
為了杜絕貪汙賄賂,特區政府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包括反貪汙、預防、立法和教育。手,建立壹個廉潔的法治社會。
國家審計署
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是根據《基本法》設立的。審計署獨立工作,不受幹涉。審計長向行政長官負責。審計署致力於完善公共部門內部監督體系,通過審計工作發揮促進公共行政和提高公共財政管理效率的作用。
警察總部
警察總部專員於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經國務院批準任命,並於2006年9月5438+0日就職。警察總部的主要任務之壹是統壹指揮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以進壹步加強兩個警察機構之間的合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局局長是主要官員。
海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設立澳門海關,統壹實施規範對外貿易活動、保護工業和知識產權的工作。在海關成立之前,相關工作由經濟局和海警稽查局共同承擔。海關關長於2000年7月經國務院批準任命,2006年9月上任5438+0。根據《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長是主要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