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較於2017年版,新《辦法》對人才名單公示日期、違規處理方式等進行了調整。市人才安居辦相關人士介紹,人才安居工作是多部門並聯審核,審核工作會延至每季度月末,考慮到審核數據的完整性及工作時效,公示時間由原每季度末調整為每季度首月,將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3.明確給人才的實物配置中,包括***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三類房源,刪除了公租房。
4.對於違規處理,新《辦法》結合《江蘇省社會信用管理條例》《南京市社會信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將相關表述修改為符合社會信用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依法納入征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
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12日起實施的《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相比2017年版《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的通知》,有以下變化:
(壹)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為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和雨花臺區。江北新區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人才安居辦法。
(二)享受期限
享受期有微調,人才安居申請的政策享受期為5年,新增F類人才除外。
F類人才補貼期限:F類人才安居租賃補貼統壹納入市人社的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租賃補貼的受理、標準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租賃住房貨幣化保障的相關規定執行,即:本科、碩士、博士補貼標準仍然為每月600元、800元和2000元,補貼期限由5年調整為累計36個月。
(三)補貼份額
刪除各區補貼份額,具體為: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A、B、C類人才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D、E、F類人才租賃補貼由市、區政府(管委會)財政各承擔50%。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由市財政補貼30%。
(四)實物配置
給人才的實物配置中,包括***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三類房源,刪除了公租房。
註:本辦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發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寧政發〔2017〕99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
第六條 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審議、決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關重大事項。市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在市房產部門設立辦公室,承擔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成立相應的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人才安居具體工作。第六條 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審議、決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關重大事項。市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在市房產部門設立辦公室,承擔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成立相應的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人才安居具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人才安居房源包括下列籌集渠道:
(壹)政府投資新建、購買、租賃;
(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其他產業載體等投資新建、購買、租賃;
(三)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四)企業事業單位新建、改建。
第三十條 購房補貼按照年度發放,發放時間為每年的12月。購房當年發放購房補貼總額的40%,第2至5年各發放補貼總額的15%。
申請購房補貼前已經在本市領取過租賃補貼的,應當從購房補貼中相應扣減;申請***有產權住房前已經在本市領取過租賃補貼的,應當退回已領取的租賃補貼,人才進階的除外。
租賃補貼實行按月補助、按季發放,每個季度的首月將上個季度租賃補貼發放至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