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令人興奮的消息是:
他還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逮捕。。。如果他有要案要報,那他可能不會死!
2009年7月15日,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明寶批準逮捕。
肇事者張明寶應該受到什麽樣的刑事處罰,江蘇法律界人士都談了自己的看法。
江蘇法德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玟說:“張明寶案造成五死四傷,危害了社會公眾的生命安全,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壹種非常嚴重的犯罪,僅次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因為壹旦發生,往往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大量公私財產的損失和破壞,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江蘇天哲律師事務所律師丁浩說:“張明寶具有間接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我國刑法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以下兩種情況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論處。第壹,事故發生後,故意將傷者殺死;二是明知事故發生後被害人被拖到車下,為了逃逸而不顧被害人生死,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張明寶打了多人後,仍不顧被害人生死,應該是故意殺人和間接殺人的第二種情況。”
江蘇盛典律師事務所主任賈征和說:“張明寶酒後駕車撞了第壹個人,被判交通肇事罪。但之後在明知自己行為失控的情況下,仍駕車高速駛離,從而放任這種危險存在,造成多人傷亡。其主觀心態為間接故意,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的法律要件。張明寶的行為應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罰。”
南京大學法學院壹位刑法學教授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壹般主觀故意是“仇恨社會、報復社會”,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本案後果嚴重,但司法判決是以法律和事實為依據的。正義感和同情心不能代替法律,輿論不能代替司法審判。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肇事司機張明寶有主觀故意,那完全是因為他喝多了,行為失控了。壹般不應該判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單純的過失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孫國相說:“從立法角度看,《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七年量刑上限並不低。為什麽普通人覺得處罰較輕?主要是實踐中有壹些和解行為。比如壹些交通肇事案件,如果賠償到位,會判緩刑。他認為,民事賠償到位的同時,刑事處罰和“鐵窗經歷”的震懾力不能放松。這樣才能深刻警示酒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