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攜帶身份證或戶口簿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領取表格。內地居民來港定居,應取得《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審批表》(以下簡稱《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審批表》壹式兩份,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國大陸所生中國籍子女應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中國籍子女來港定居申請表》、 以下簡稱《赴港申請表》壹式兩份(壹份白色,壹份粉色)。 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應申領《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澳門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赴澳門申請表》)壹式兩份(壹份白色,壹份藍色)。
第二,提交申請:
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交申請,回答相關詢問,並辦理以下相關手續:
(1)提交貼有本人照片並由單位或派出所簽字的審批表、評分表、赴港申請表或赴澳申請表。填寫審批表的申請人需提交照片3張(其中1貼在申請表上)。填寫“香港申請表”和“澳大利亞申請表”,提交照片4張(其中2張貼在申請表上)。照片要求是本人近期免冠2寸半身照片。公職人員不穿制式服裝,小孩不戴紅領巾。
(2)提交戶口簿(集體戶口的集體戶口卡)、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戶籍證明原件並提交相應復印件(包括戶口簿首頁和個人信息頁)。如果戶口簿和身份證號碼不壹致或者戶口還在遷移過程中,請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或者落戶手續。外地遷入北京定居的,身份證發放地需要相應變更。
(三)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交驗證件原件。
(4)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兩個信封,信封上註明本人詳細通訊地址。
(五)提交相應的赴港定居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外文證明材料應在指定的翻譯公司翻譯。與在香港定居壹致的證明材料是指:
1,夫妻團聚:
夫妻壹方是香港居民,壹方是北京居民,需要去香港團聚:
(1)邀請函;(二)香港身份證或澳門身份證復印件;(3)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4)結婚證。夫妻壹方或雙方非新婚的,提供離婚證或死亡證明。
“夫妻團聚”申請人可帶壹名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的子女。除了在家長申請表中填寫帶孩子壹欄外,還要提交孩子的出生證明,還需要填寫兩份《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審批表》,不需要學校或派出所蓋章。
2.照顧在港澳沒有贍養的父母:
父母壹方或雙方在港澳定居,年老體弱(60歲以上),身邊無子女,需要子女照顧(子女須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1)邀請函;(二)香港身份證或澳門身份證復印件;(3)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4)內地公證部門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5)由中國司法部授權的港澳律師出具的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邊無子女的證明。
3、受撫養子女投靠親屬:
14周歲以下內地子女投靠港澳的直系親屬或近親屬:(1)邀請函;(二)香港身份證或澳門身份證復印件;(3)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4)出生證明;(5)《父母結婚證》。父母離婚的,需要出具法院認定的父親或母親對申請人有撫養權的“離婚判決書”。
14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投靠定居香港的父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中國司法部授權的港澳律師出具的其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無子女的證明。
孤兒需出具父母死亡證明或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認可的死亡證明,同時提交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被庇護人與被庇護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4、無依靠老人投靠親屬:
60歲以上老年人投靠定居港澳的直系親屬或近親屬:(1)邀請函;(二)香港身份證或澳門身份證復印件;(3)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4)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無子女在內地的證明。定居國外的子女需要提供居住國的居住證明,死者的死亡證明;(5)國內公證部門出具的被信任人與被信任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產業:
港澳居民留下的遺產為不動產,只能由定居港澳的內地親屬繼承:(1)業權人死亡證明;(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司法部授權的律師出具的產權人在香港、澳門沒有繼承人,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證明;(3)港澳地區遺產管理機關出具的法律文件和繳納遺產稅的憑證。
6.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子女:
(1)申請人出生時父母壹方為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提供出生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二)父母在內地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3)父母的結婚證;(4)香港或澳門父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首次簽發日期為申請人出生後七年);(五)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6)上述類別1至6中,定居港澳的親屬具有外國國籍的,須同時出具外國護照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證。
(七)上述條款中的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是指兄弟姐妹。依靠親屬供養的子女和老人,按照親屬關系遠近設定壹個評分標準,直系親屬15分,近親屬5分;評分標準根據繼承順序設定。第壹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分值為10。第二個接班人是:兄弟姐妹9分。這樣只允許內地繼承人中的壹人落戶。
(八)上述材料中的公證材料和證明材料應提交原件。可提交香港身份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外國護照的復印件(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需出示原件並提交相應復印件)。其他證明出示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提交的副本應在B5紙上。
(九)必要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港澳定居表填寫要求
(1)填寫表格的壹般說明:
1、審批表、赴港申請表、赴澳申請表應用藍色、黑色或黑色鋼筆填寫,字跡清晰工整,不允許塗改。18周歲以上的申請人必須親自填寫,18周歲以下的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填寫。2.“姓名”必須與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壹致,書寫必須使用簡化字。3.“出生日期”必須與戶口本和身份證壹致。“姓名用漢語拼音”,姓在前,名在後。4.“文化程度”應按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最高學歷填寫。5.根據戶口簿填寫所在省或直轄市。6.“住所”是指申請人住所中記載的詳細地址。7、“工作單位”填寫申請人的單位全稱,申請人的人事檔案與申請人的工作單位不壹致的填寫目前的工作單位,並在備註欄註明檔案存放地點。退休人員檔案在原單位的填寫原單位。8.我的簡歷要從初中開始填,起止日期要準確掛鉤。9.境內外主要親屬或境內外主要家庭成員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境外家庭成員境外地址用中文填寫。
(2)填寫表格的特別說明:
1.填寫審批表的說明:(1)“您去港澳的時間、地點和原因”,詳細說明之前所有去港澳的時間和原因,並說明往來港澳旅行證件的簽發地。(2)“港澳主要利害關系人”是指申請人在港澳有投靠或照顧親屬的情況,欄內“分居日期”由夫妻團聚申請人填寫。“分居日期”結婚時夫妻雙方均未在港澳定居的,以配偶港澳定居證明上的出境檢查蓋章日期為準。不能提供證明的,從首次簽發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日起計算。結婚時,夫妻壹方已在港澳定居的,填寫結婚證簽署日期。“何時、何地、因何赴港澳”應寫明年、月、省、市、地區、提出申請的單位和出具證明的地點,以及港澳主要利害關系人當時申請赴港澳定居的原因。
2.評分表填寫註意事項:“自評分”的申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表格中提供的標準進行計算和填寫。2000年北京達到香港定居分數線的標準是:夫妻團聚分數線182.5,夫妻雙方均年滿60周歲,或者壹方年滿65周歲,另壹方年滿55周歲,不受此分數線限制;照顧在港無贍養父母:26分;依賴子女依賴親屬:16分;舍不得老人靠親戚:21分。
3.填寫香港申請表、澳洲申請表註意事項:(1)“父親信息”、“母親信息”:(壹)根據戶口簿或香港身份證、澳門身份證填寫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和現居住地所在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二)赴港申請表中的“赴港日期”註明何時入境,簽發日期指何時批準赴港澳定居;“首次簽發日期”在赴澳申請表中,填寫澳門身份證首次簽發日期;“簽發日期”表示身份證的簽發日期。(三)“地址”應根據現住址詳細填寫門牌號碼。(2)“父母婚姻”: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關於單位或派出所:
(壹)國家公職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2)國有及國有控股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單位人事保衛部門簽署意見,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請出國,相應的上級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三)學生年齡超過65438±04周歲(含65438±04周歲),由學校出具證明。14周歲以下,由父母或監護人出具同意出國(境)證明,單位或派出所的意見可免(監護人是祖父母近親屬的,可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如派出所或監護人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戶口內可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
(四)上述(壹)(二)(三)以外的人員,如檔案存放在全國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就業服務中心,可由“中心”出具證明;檔案存放在市、縣人才交流中心,分別由“中心”和區(縣)人事局或勞動局出具意見。
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和北京教育系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僅限於為在中心備案的系統內流動人員出具意見。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第壹、二、二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出具意見。檔案存放在各省、直轄市、省會(計劃單列市)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中心”出具意見。
(六)其他人員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單位或派出所的意見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動詞 (verb的縮寫)獲取文檔:
(1)港澳通行證必須本人領取。您的申請被受理後,將進行審批,出入境管理局將根據申請人提供的信封上的地址將審批決定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戶口註銷證明、收據、身份證或戶口簿、繳費收據領取。
(2)收費標準:執照費每張50元。手續費5元。
(3)請關註出入境接待大廳公布的審批名單,關註自己的排名。如果妳達到了退出評分標準,還沒有收到通知,請及時來我們辦公室詢問。
(四)赴港澳定居必須在指定口岸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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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港澳定居?
申請赴港澳地區定居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證明和履行相關手續:
(1)夫妻團聚
1,邀請函;
2.港澳身份證復印件;
3.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
4.結婚證。
夫妻壹方或雙方非首次結婚的,還應提交離婚證或死亡證明。分居夫妻類可攜帶1名14歲以下子女。子女除填寫父母申請表壹欄外,還應填寫另外兩份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無需學校或派出所蓋章,同時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
(二)照顧在港澳定居的年老體弱父母(申請人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父母雙方均在60周歲以上);
1.出具已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邊無子女的公證書(此公證書由中國司法部授權的港澳律師公證,左下方有壹個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司法部字樣的藍印)。在國外有子女的,還應提交在國外定居的證明。
2.親屬關系證明(內地公證處出具的父子或母子關系證明)。
3.父母在香港、澳門的身份證復印件。
4.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復印件,供港澳父母使用。
5.邀請函。
(三)內地無贍養老人(60周歲以上)投靠港澳的直系親屬或近親屬(直系親屬是指:
子女、孫子女、近親屬指:兄弟姐妹);
1.無子女在內地的證明(由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派出所等相關單位出具)。有子女定居國外的,提交居住國的居留證明,死者的死亡證明。
2.親屬關系證明(內地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3.港澳親屬身份證復印件。
4.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
5.邀請函。
(四)內地投靠子女(14周歲以下)投靠港澳的直系親屬或近親屬(直系親屬:父親、母親、祖父母、外祖父母;近親:兄妹):
1.申請人的出生證明。
2.父母的結婚證。
3.父母港澳身份證復印件。
4.港澳同胞父母回鄉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
5.邀請函。
父母離婚,需要出具離婚時法院認定的父母對其有撫養權的離婚判決書。
父母雙亡的孤兒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認可的死亡證明;同時提交避難者與其親屬關系的證明(經內地公證處公證)。
(5)定居港澳的親屬無遺產,須定居內地才能繼承(留下的總資產應在500萬港元以上);
1,產業主死亡證明;
2.行業在港澳無繼承人的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司法部授權的港澳律師公證);
3.申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司法部授權的港澳律師公證);
4.港澳地區遺產管理機關出具的法律文件和繳納遺產稅的憑證。
申請人得分以繼承順序為準,第壹順序為10,第二順序為9,依次遞減。
第壹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繼承人是:兄弟姐妹、姐妹和祖父母。大陸繼承人只允許壹個落戶。
(六)上述(壹)至(五)項中,定居香港、澳門的親屬為外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
,應同時簽發外國護照(復印件及其中文譯本)和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受理申請被批準後,應在6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領取往來港澳通行證通知書》、註銷戶口證明和居民身份證領取往來港澳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