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有殘疾證,但有可靠收入來源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殘疾人可以優先享受。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0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上喪失或某些組織和功能異常,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全部或部分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和社會主要采取哪些措施來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國家和社會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書籍等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支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出版,開辦電視手語節目,為部分影視作品添加字幕和解說;
(三)組織和支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表演和特殊運動會,參加重大國際比賽和交流;
(4)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和照顧。有計劃地為殘疾人設立場所;
與普通的大眾讀物和傳播方式相比,特殊讀物和特殊的文化表演及體育活動在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什麽是殘疾人福利?
殘疾人福利是國家和社會在保障殘疾人基本物質需求的基礎上,為殘疾人提供的生活、工作、教育、醫療和康復等方面的設施、條件和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為殘疾人開辟就業機會,擴大就業範圍,提供就業機會,保障殘疾人的工作權利和自我實現;
(2)大力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殘疾人的文化素質和自立能力;
(三)開展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和提供特殊保護的立法、宣傳和教育,號召社會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
(四)為殘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娛樂活動提供的設施和設備的生產;
(5)在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盡可能地為殘疾人提供便利,等等。
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國家和社會為保證和維持社會成員壹定的生活質量,滿足其基本的物質和精神需求而提供的社會保障政策、設施和相應的服務。殘疾人福利是社會福利的壹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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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和社會在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生活方面的責任是什麽?
(1)國家和社會采取救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二)通過多種渠道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救濟和補助;
(三)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給予扶助和救濟;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興辦福利院等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
支持,包括提供政策、物質、精神等不同方面的支持和幫助。救濟是對喪失勞動能力或有壹定勞動能力但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殘疾人,給予定期和不定期的救助和補助。贍養是指國家、集體和社會組織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提供長期的贍養和救濟。建立福利安置收養機構是安置收養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有效途徑。
殘疾人如何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壹般采取個人保險、集體管理、集體和個人保險等方式。,幫助殘疾人辦理社會保險。重度殘疾人、被監護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需要其法定贍養人和監護人代為辦理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保障公民在遭遇生育、年老、疾病、傷害、殘疾、失業、死亡等風險時,能夠得到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是解除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和殘疾人自身後顧之憂的重要舉措。
對殘疾人的特殊照顧有哪些規定?
(1)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服務;
(二)殘疾人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船舶、輪渡、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為其提供便利和照顧;應當允許免費攜帶殘疾人必需的輔助器具;
(3)盲人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輪渡,盲人用書、郵件壹律免費投遞;
(四)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幫助。
隨著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國家越來越重視通過立法手段保護殘疾人的利益,給予他們盡可能多的照顧,防止他們被社會淘汰,避免對他們的歧視,幫助他們適應社會。
殘疾人需要服兵役嗎?
根據《兵役法》的規定,因嚴重身體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此外,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患有精神疾病的,應當送當地醫院治療或者回家休養,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在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誌願兵辦理退役手續,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兵役法的規定服兵役,但嚴重殘疾、身體殘疾或者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如何保障和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
逐步為殘疾人創造良好的環境,是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條件,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國家和社會應當逐步創造良好的環境,不斷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良好的環境,包括社會物質環境和社會精神環境:
(1)社會物質環境:國家和社會逐步實施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采取無障礙措施;
(2)社會精神環境:國家和社會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助殘事跡,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
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該條例於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
殘疾人有什麽申訴和提起訴訟的權利?
上訴權和提起訴訟權是殘疾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獲得法律保護和救助的前提條件。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包括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特別是《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的殘疾人應當享有的特殊權利。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權是指公民在其權利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提起訴訟權屬於司法救濟權的範疇。賦予被侵害的殘疾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的權利,對於有效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完全必要的。
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要承擔什麽責任?
(1)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2)民事責任:殘疾人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有十種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道歉;
(3)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利用殘疾人殘疾,侵犯殘疾人人身權或其他合法權利的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殘疾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關於侮辱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虐待殘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關於虐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扶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奸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與因精神殘疾或者智力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通奸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奸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對上訴、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往往有局限性。比如壹般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壹年。
如何保障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
中國法律充分保護殘疾兒童受教育的權利。普通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殘疾學前教育機構和普通學前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都應當依法實施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目前,我國殘疾兒童的義務教育年限原則上與當地健康兒童相同,各類特殊學校的學制年限應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和各類殘疾兒童受教育的特點確定。
●殘疾兒童雖然殘疾程度不同,但接受教育是他們的共同要求,也是國家和社會的共同責任。保護和實現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利是中國的壹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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