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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麗萍,女,44歲,下崗工人,住。

河南省

省開封市西郊鄉。

被告:河南省

中牟縣

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該局局長耿賢明。

原告王立平、被告中牟縣交通局。

(以下簡稱縣交通局)

發生

行政補償

糾紛,

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訴訟

原岡告訴:

2001年9月27日上午,

我向別人借了三輛小型農用四輪拖拉機。

兩輪拖鬥運送了31頭豬。途中,被告工作人員以未繳納養路費為由,提出扣留三輛車。

雖然我聲明車上裝的貨物不能停留,

在扣車前要求卸下豬。

被告的工作人員不予理會,

強行脫拖鬥驅趕,導致拖鬥的豬因為自然擠壓和氣候炎熱中暑,* * *死亡15頭豬。

造成我直接經濟損失10500元,其他損失1700元。

我向被告申請賠償,

被告不予理會。

忽略。要求被告賠償我的全部經濟損失。

原告王立平提交了以下證據:

1.

張君明,

虎王的語言,

主要內容有:

9月27日早上,

王祥林,

王新春,

張君明,

王老虎等4人開著3輛小型農用拖拉機,幫忙給王立平送豬。

車子往西五村南走了大約壹公裏。

相遇

去中牟縣交通局當地公路管理處5名工作人員處查養路費。

我們解釋說這是壹輛農用車,

沒有養路費。

這些人堅持要扣押汽車。這時王立平說道:

"

等壹下,我們把豬帶到黨莊村,回來再處理。

養路費手續。

"

這些人還是不同意,強行發動車子開走,我們在後面追。追到後黑子村。

東路口,

我們再次和他們談判,

讓他們開兩輛車,

給我們留壹個,

當我們把豬托盤送到黨莊村時,

他們又把這個拿走了。

他們不同意,

強行將三輛小四輪主車從拖鬥上搶下,開走。

是1。

1,天氣很熱,現場沒有樹蔭。拖鬥的豬擠在壹起,有兩頭當場死亡。

2.馬淑潔的證明,主要內容是:9月27日,凱豐實業公司來我養豬場收豬。因為

運豬車開不到小店村,

收豬人通知了王立平,

讓她把豬送到我的養豬場。

王立平送豬。

從我的養豬場到二裏路時,三輛小四輪主車被中牟縣交通局當地公路管理處的人開走了。

豬拖鬥被帶走,放在路邊。

拖鬥頭部著地,

車身以45度角嚴重傾斜,

拖鬥的豬很擁擠。

壹群,加上當時氣溫高達30度,現場沒有陰涼也沒有水,豬被熱得厲害,當場死亡。

我叫了壹輛農用車,

先幫王立平把剩下的豬裝上農用車,

然後從農用車上扛到兩層的豬集。

在車裏,

此時,十幾頭豬已經奄奄壹息。

收豬車開到開封生豬中轉站卸貨時,

13豬死亡。

剩下的16頭豬受到嚴重驚嚇,滿嘴是血。上海客戶看了之後,不服,只好在開封低價出售。

3.

霍小煥的證明,

主要內容有:

那天早上十點鐘,

馬淑潔讓我幫忙裝載運豬卡車。

豬。

我開車去了那裏,

這才知道是小店村女人的豬。

那時天氣很熱,

我看見壹些豬

都是熱的,

我迅速把豬從拖鬥甩到我的車上。

然後把它翻到了運豬車上。

當裝載汽車時,

我看見壹頭豬死了,被扔到地上。壹些豬快死了,所以我們把它們裝上了收豬車。

4.

開封

郊外

動物檢疫站證明,

主要內容有:

9月27日下午3點40分,

我在車站收到的

開封西貨場中轉站張保紅的電話,

送盧和興,

劉被隔離觀察,

找到了中牟郡王。

黎平帶來的29頭豬中,

死了13。

經過詢問和檢疫,

得出結論,這13頭豬是熱死的。

該站立即向其他豬出具了檢疫合格後允許運出的證明。

5.

凱豐工貿公司出具的張保紅的證明,

主要內容有:

9月27日,

王立平賣給我壹份工作。

大豬16頭1777斤,每斤價格6.60元,生豬銷售金額11720.20元,當

按時付款。

6.劉壹寫的借條上寫著:收到王立平死豬13頭,每頭死豬30元欠390。

袁。

7.收款:2001 9月27日,王麗萍收賣豬款11720元。

8.

何東剛的證明,

內容是:

從2001,10,15,到12,27,

王立平的房租

我打的去中牟縣出差。

20多次往返,

每趟費用80元,

* * *總費用約1700元。

9.2006 54 38+0 9月27日鄭州晚報。

據報道,今天白天鄭州的最高氣溫是2度。

4℃。

10.王立平賠償申請書及中牟縣交通局收據。

被告辯稱:

(1)我局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六條。

河南省公

公路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抓住了行政相對人王書田,

虎王,

張俊民駕駛它。

三無養路費繳納憑證的小四輪拖拉機,

同時發行的還有三個人

交通違章通知

“臨時”

車輛扣款憑證”

我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

行為沒有錯。

(2)

原告租用了壹輛小四輪拖拉機運送貨物。

送豬,

與小四輪車車主。

契約關系

小四輪車車主有將原告的豬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

第四個輪子沒交養路費,因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被查扣。

如果原告因此受到傷害,

那是車主的違法行為造成的。

原告應向業主要求賠償。原告起訴的損害結果與被告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沒有直接關系。

被告不負賠償責任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被告的代理律師再次提出:

(3)原告使用壹輛狹窄的四輪拖鬥運送豬,每輛拖鬥都裝有原料。

有10-11的豬,在運輸過程中肯定會被擠,而造成擠的並不是拖鬥的傾斜。車被扣的時候,秋高氣爽。

氣溫不到24℃,扣車的地方是通風透明的曠野。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說豬是中暑死的。

證據不足。

此外,

扣車的地方距離原告要去的生豬收購點不到200米。

原告應該設法把豬

送到收購點,但3小時內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眼看著豬死了,眼看著虧損擴大。

太不可思議了。

(4)原告將生豬出售給黨莊村凱豐貿易實業公司,所有權已轉移。到達開封

豬死後,與原告無關,原告不能要求賠償。

被告提交了以下證據和執法依據:

1.

7月3日頒布19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36條第2款,

內容是:

"

燃油附加費征收辦法實施前,仍執行現行養路費征收辦法。公路養路費必須專款專用

道路的維護和重建。

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公路養路費,

由交通主管部門發給養路費。

收費收據標誌;

養路費收訖標誌應當放置在車輛的明顯位置。

沒有公路養路費收訖標誌。

車輛不允許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

2.

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5年9月6日頒布

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

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內容是

"

未按規定繳納、逃避或拒絕繳納公路養路費的,交通行政

主管部門可以暫扣車輛,處理完畢後立即放行。

"

3.1994年6月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河南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

對於泄漏,

默認,

拒絕付款,

拒絕繳納養路費和未經核定的車輛,

如果現場不能及時處理,

養路費征收機構可以暫

扣押車輛和牌照,

簽發

“公路養路費違法車輛

(證書)

預扣憑證"

交通行政現場處罰決定書

責令其自被扣留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養路費征稽機構處理。

"

4.

交通違章通知

(鄭桐字第16-18號)

5.

扣留車輛證明

(口字第16-18號)

6.問問王書田、張俊民、王老虎等人的筆錄。

7.

交通

行政處罰

結案報告"

(JZ編號16-18)

8.張春香、張秀菊、杜秀華的證明,上面寫著:9月27日下午,李青在第二巡視組的賽場上。

魏半年發了三張養路費的票據。

每720元,

讓我們的後勤人員開發票。

第二天下午來了幾個。

個人,

他們為每輛車支付了720元的養路費,

當時沒有提出任何問題。

我們馬上給他們處理了。

車輛放行程序。

9.

胡光宇的證明,

內容是:

9月27日,

中牟縣農用車養路費征收站暫扣三小四。

輪,停在我負責的停車場,第二天這三輛車就放行了。

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中牟縣人民法院調查詢問了馬淑潔、張君明、王老虎、王祥林、

王新春、盧和興、劉壹、張保紅等證人分別做了調查筆錄。證人的內容,同他們壹樣

發給原告的證明內容壹致。

證人劉壹作證說,

它以每頭30元的價格買了13頭,熱死了。

我們的豬被用來餵養我們的幾十只狗。

經過法庭質證,

認證,

中牟縣人民法院認為上述證據客觀、真實。

並且可以相互確認,

足夠地

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根據上述證據,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王麗萍是開封市金屬回收公司的下崗職工,現在中牟縣東張鄉小店村經營壹家養豬場。

字段。

2001年9月27日上午,

王立平從小店村借了村民張君明和王老虎。

王書田的小四輪

拖拉機,

裝載31頭豬,

準備在凱豐工貿公司設立的收豬點銷售。

在路上,

滿足被告的縣

總局工作人員查車。

經過檢查,

以不交養路費為由,

項,

國王

老虎、三人交付了《暫扣車輛證明書》。

然後脫下三輛帶豬的兩輪拖鬥,放到倉寨鄉。

在黑寨村的南面,

開走三輛小四輪主車。

下馬的雙輪拖鬥失去了前面的支援後,

傾斜45度角。

拖鬥的豬受不了,

擠到壹邊,

當場死於擠壓和高溫。

王立平經過倉寨鄉黨莊村。

馬淑潔的幫助,

剩下的29頭豬被轉移到收豬車上。

當29頭豬到達開封時,

1又死了

三個頭。

王立平將以每頭30元的價格出售13頭死豬。

銷往開封市

個體工商戶

劉壹。

同年11

6月22日,

王立平向縣交通局申請賠償,

被縣交通局拒絕,

所以我提起了訴訟,

請求責令縣交通局。

賠償豬死亡損失10500元,

運輸費用

損失1700元。

原告王麗萍此次銷售的生豬平均重量為110公斤,每公斤價值6.6元。

中牟縣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王立平認為,被告縣交通局的扣車行為對其財產造成了損害。

向縣交通局申請賠償。

果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

法律”

(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

,第壹

應接受第67條的規定。

行政補償是壹種

國家賠償

只有在滿足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前提下,

國家會是對的。

政治

侵權行為

對造成的損害負責。

因此,在行政賠償訴訟中,

解決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是

第壹個問題。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第壹,侵權主體是指實施了可能引起行政賠償責任的行為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家庭補償法》

(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侵權的主體是:1。行政管理。

機關及其公務員;

2.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及其

工作人員;4.行政機關委托的個人。

原告王立平指控縣交通局工作人員扣押該車,使其遭受痛苦。

財產損失

。縣交通局是行政機器。

關閉,

其工作人員為行政機關公務員。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縣交通局符合侵權

作為主要元素。

第二,

行政違規,

是指什麽樣的行為可能導致國家的行政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

根據《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1)項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是

"

練習

行政權力的時間

"

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國家負責賠償;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

和權力的行使

無關的個人行為

"

國家沒有賠償責任。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不僅要弄清事實,

適用的法律是正確的,

遵守法律程序,

退還包裹

包括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權領域合理使用行政裁量權,

明顯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濫用。

權威。

張君明,

虎王,

王書田駕駛的小四輪拖拉機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沒有繳納養路費。

被告縣交通

根據這壹事實,該局工作人員作出了暫扣車輛的決定。

因為行政相對人張君明,

虎王,

王書田或

本案原告王立平對扣押車輛的決定無異議,故本案不對該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小四輪拖拉機被暫扣,

正在給原告王立平送豬的路上。

不管臨時扣留車輛的決定如何

是否合法,被告縣交通局工作人員在準備執行本決定時應當知道:在炎熱天氣下,

運輸中的豬不應該被擠壓,

長時間待在路上就更不合適了。

不管誰擁有這頭豬,

只有在適當的時候。

車定了之後,車就被扣了。

才能

保證

財產不會因為車子被查封而遭受損失。

然而

縣交通局工作人員不考慮這個

財產的安全,

甚至當王立平要求在豬到達目的地後扣留它時,

卸下兩輪拖鬥。

然後開著主車走了。縣交通局工作人員在執行扣留車輛的決定這種行政行為,是不合理的,

適當的要求,

這是濫用權力。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壹款

(2)

第五項和至高無上的人

法院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2)

項的規定,應當確認縣交通局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違法。

第三,

實際損壞,

是指違法職務行為只造成壹定的損害後果,

會導致國家行政賠償。

責任。這裏說的是什麽

"

損害

"

,指對人身自由的損害,對生命健康的損害和對財產的損害,而這

這些損害應該是實際的損害。

原告王麗萍的15頭豬因長期高溫高壓死亡。

這種實際損害足以要求國家賠償。

賠償的理由。

第四,

因果關系,

指違法的職務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能夠使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接觸。

原告王麗萍的15頭豬因長期高溫高壓死亡。

是被告縣交通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

暫時扣留車輛的決定是不合理的,

因行政行為不當造成的,

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

抑制

車輛的行政決定由縣交通局工作人員獨立執行。

措施實施不當造成後果,

自然,縣裏要負責任。

交通局承辦。

綜上,原告王麗萍給予自己的是縣交通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

造成財產損失,

起訴要求賠償,

他的要求是合法的,

應該支持。

賣死豬扣390元,

王麗萍的經濟損失為10500元。

縣交通局要賠償。

王麗萍索賠交通費170。

0元,

但是,為支持請求而提交的相應證據無法核實認證。

所以這部分請求不被支持。

本案的證據

足以證明,

15豬因為小四輪主車被扣。

在傾斜的汽車料鬥中長期擠壓和加熱而死亡;

車的位置離生豬收購點遠了200多米。

在王立平離開車輛進行運輸的情況下,

不能保證豬的安全

所有;

銷售生豬必須經過檢疫,

王立平將生豬賣給開封工貿公司,

如何執行隔離程序,

諸如

怎麽回事,

財產所有權

什麽時候轉移,

這是雙方同意範圍內的事情。

別人無權幹涉;

到了開封,才發現

死豬,

也屬於王立平。

王立平應向小四輪車車主索賠,

豬中暑死了。

證據不足,王立平不應坐視損失擴大,死豬到開封後也無權索賠。

不能成立。據此,中牟縣人民法院於2002年3月19日判決:

2001年9月27日上午,被告縣交通局扣留原告王立平借用的三輛小四輪拖拉機。

車頭導致王立平家豬死亡屬於違法行為。

被告縣交通局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賠償原告王麗萍經濟損失10500元。

訴訟費430元,由被告縣交通局負擔。

宣判後,雙方都沒有

呼籲

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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