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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覺得人販子壹旦被抓應該怎麽辦?

任何文明社會都憎惡人販子。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越來越註重自身的安全,所以對拐賣人口的關註度也越來越高。所以很多人認為刑法對人販子的處罰還是太輕了,人販子應該被執行死刑。真的有必要對人販子處以死刑嗎?下面來討論壹下。

文明是壹個國家進步的標誌。在文明社會裏,基本上會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因為這既體現了文明社會的人文關懷,也有助於防止事情進壹步向惡性發展。人販子也是如此。嚴厲的刑法確實有助於震懾犯罪分子,但如果所有的人販子都被判死刑,那麽當他們的罪行暴露後,人販子就會孤註壹擲,鋌而走險。當他們面臨抓捕時,他們會拿孩子的卡當卡。更有甚者,他們可能會破罐子破摔,認為反正自己都死了,那麽很有可能孩子會和他壹起死,這就把他們置於更危險的境地。

其次,任何嚴酷的刑法的威懾作用都是有限度的,就像秦朝的嚴酷刑法壹樣。雖然壹開始能夠起到震懾百姓的作用,但最終還是導致了大範圍的違法,大秦帝國也滅亡了。古人還說,人不怕死就怕死。我們刑法最大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是勸人向善,教育人,這也是善法與惡法的根本區別。

還有就是任何嚴厲的刑法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像買賣動物壹樣,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人販子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人口販賣有市場需求。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拐賣人口問題,需要從根源入手。只有人口販賣沒有市場需求,人販子才有生存的土壤。

正是出於人文關懷和根除人口販賣的需要,國家刑法沒有對人販子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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