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將對他們的死亡負責?
現在甘肅已經成立了調查組,相信很快就會有結果,下壹步就是家屬面臨賠償的問題了。第壹,要明確賠償主體。活動的組織者、承包商和共同組織者可以成為問責主體。第二,他們是否應該負責?有人認為極端天氣屬於自然災害,屬於不可抗力,也有人認為民法典中規定了自己不承擔風險的責任,但我認為這個案例確實沒有運用上述兩個原則。
為什麽馬拉松主辦方要為這件事負責?
因為對於馬拉松山地賽的組織者來說,如果沒有盡到專業的安全保障義務,還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這裏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事前準備是否充分,事後是否有救援措施到位,比如官方披露的高空賽,這種情況比低空本身更容易發生在極端天氣。這是壹個重要因素。賽前是否有所考慮,即使有突發的極端天氣,是否做好了相應的應急預案,比如醫療點和汽車補給點的通訊設備是否齊全完整,主辦方顯然沒有做到。根據《民法》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次活動的組織者是否有犯罪行為?
甘肅白銀山地馬拉松21跑者死亡。我認為,如果組織者涉嫌犯罪,根據刑法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至7年有期徒刑。在這次事故中,相關部門的做法存在非常大的問題。首先,主辦方將本次賽事定性為山地馬拉松,但實際上屬於登山而非馬拉松的範疇,在宣傳上存在誤導。其次,比賽開始時氣溫明顯偏低,但相關單位並未要求參賽選手帶強制性裝備。比賽中出現冰雹強風沒有及時應對,最艱難的8公裏距離沒有工作人員駐守,也沒有安全員進行勸阻。可見主辦方顯然準備不充分,預案不足。死者親屬21人,家屬21人及以上。如果組織者違反了安全管理規定,就要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