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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殺人案宣判了嗎?

2017年7月18日至7月19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白銀區人民法院第壹法庭壹審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高故意殺人、強奸、搶劫、侮辱屍體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壹案不公開開庭審理。

由於案件涉及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不公開開庭審理。甘肅省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案件受理:甘肅省白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5月65438日至2月,被告人高以謀取錢財、強奸婦女、滿足變態心理為目的,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侮辱屍體等犯罪行為,結果165438,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搶劫財物,侮辱,故意毀滅屍體,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侮辱屍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並罰。

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2日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由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趙永奇擔任審判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蔣愛萍、法官滕文祥為成員的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6月28日,合議庭召集控辯雙方召開庭前會議,雙方均未申請撤回或排除非法證據。2017 7月17日,白銀中院召開庭前新聞發布會,通報案件受理後開展的工作,並現場回答記者提問。

庭審中,合議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定程序進行了審理。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逐壹訊問了被告人高,出示並宣讀了被告人高的物證、報案材料、戶籍證明、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當庭引用的證據進行了質證;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高及其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發表了申訴意見和民事賠償請求。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高作了最後陳述,並向被害人家屬鞠躬賠禮道歉。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始終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審判持續了兩天。鑒於本案案情重大、疑難、復雜,合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壹百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宣布休庭,擇日定期公開開庭進行宣判。

延期和審查

白銀殺人案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認罪,並向受害人家屬道歉。

19年7月7日下午5時許,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白銀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高壹案,整個庭審結束。據高的代理律師朱介紹,法院將依法擇日宣判。在庭審的最後陳述中,高向家人三鞠躬,表示自己做了錯事。由於無力承擔受害人的民事賠償,他表示願意捐獻器官,“救壹個算壹個。”

延期和審查

白銀殺人案法警:高在開庭前曾試圖用頭撞墻自殺。

昨日,備受社會關註的“白銀連環殺人案”在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犯罪嫌疑人高被控犯有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和侮辱屍體罪。被告人高的辯護律師朱告訴記者,按照案發時間順序,檢方起訴的11犯罪事實中,有7項在當天進行了審理。"在庭審中,高對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白銀案受害者家屬:即使立即執行死刑,也難以彌補創傷。

7月19日,白銀殺人案庭審進入第二天。當天上午,受害人家屬鄧女士再次來到白銀區法院。她昨天下午參加了庭審,律師通知她下午來參加辯護,但她今天早上還是忍不住來看了。

1998 65438+10月19日下午,家住白銀區水川路的27歲女青年鄧在家中遇害。死者鄧是鄧女士的親妹妹。鄧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幾年前微信開始出現的時候,她就想過建壹個微信群。她太軟弱,想團結其他受害者的家屬,壹起想辦法,但是聯系不上。“不知道其他家屬怎麽想。可能有的已經麻木了,有的不想再提了,所以這個想法之前壹直沒有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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