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多份證據顯示,聶樹斌死刑執行日期存在嚴重錯誤,聶在偵查階段被刑訊逼供,檔案中聶的簽名多處偽造。
聶的行刑日期有重大錯誤。
案卷顯示,聶樹斌於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石家莊市氣象局氣象資料顯示,當日氣溫為25.8攝氏度。但行刑的照片顯示,聶樹斌穿著羽絨服跪在雪地裏,現場的人都穿著冬裝。氣象資料顯示,僅4月1995至2月1996、10月13至2月16兩次降雪。
此外,案卷中還有壹份聶樹斌寫的刑事上訴狀,署名日期為1995 May 13,經山東高院聶案合議庭鑒定,證明上訴狀署名為聶樹斌本人。
綜合以上兩點,李書亭認為聶樹斌的實際執行日期在1996 65438+10月13之後,不會是案卷中顯示的1995年4月27日。
獄友們證明聶遭受了刑訊逼供。
在聽證會上,李書亭還提交了與聶樹斌同獄的吉某某的證詞。紀某某目前在保定監獄服刑。他比聶樹斌先進看守所。據他回憶,聶樹斌安靜健談,特別瘦。因為年齡相仿,所以經常聊天說話。兩人交流最多的是被刑訊逼供。紀某某說,聶樹斌告訴他被刑訊逼供了。
此外,據聶樹斌的母親張煥誌說,聶樹斌在第壹次審判中見到他的律師時壹直在哭。律師問他為什麽第壹次不承認強奸殺人,聶什麽也沒說,第二次問他為什麽承認。聶說,“打不過李”。
現場辦案記錄地名“道口”
開庭前,李書亭和陳光武查閱卷宗後發現,壹審和二審卷宗中至少有6個簽名涉嫌偽造。其中包括聶樹斌在壹審送達起訴書的筆錄上簽名、起訴書筆錄送達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壹審庭審筆錄上簽名、壹審判決書送達回證上簽名、二審刑事判決書送達回證上簽名、執行前核實身份上簽名。
在律師申請鑒定前,山東高院已對案卷中聶樹斌及其家人的所有簽名進行了鑒定,確認簽名系偽造。
另外,壹份簽署於8月1994,12的野外記錄,有多處新華路、新華西路的名稱,該路段名稱原為“石火南路”或“石火公路”。石家莊市地名辦的資料顯示,“新華路”只存在於2001年的民間。李書亭認為,這份現場筆錄是2001年後形成的,屬於造假。
在王書金問題上采取雙重標準
李書亭認為,在聶案中,沒有人認定、指控聶樹斌犯有強奸、殺人罪,公安機關僅僅因為聶樹斌騎了壹輛藍色山地車就將他鎖定為犯罪嫌疑人並予以逮捕,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和證據。
李書亭說,聶樹斌案既沒有直接證人,也沒有直接物證,二審判決僅憑聶樹斌的口供作出;聶的供述無論從時間、地點、過程,還是殺人工具,都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關於王書金案,李書亭認為,王書金對西郊玉米地案的供述沒有受到任何外部信息來源的影響,他是自願認罪的。據其供述,無論是作案時間、地點、過程,還是被害人的長相、埋衣服的地點,都具有唯壹性和排他性。特別是,對留在犯罪現場的受害者鑰匙的隱藏細節的供認,更多地表明這壹案件是王書金所為。
李書亭認為,在王書金案的審理中,河北各級法院拒絕確認王書金在西郊玉米地案中的重復供述,在犯罪事實和證據的認定上采取雙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