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莊電化廠宿舍區,聶樹斌因涉嫌犯罪被石家莊市公安局城郊分局張日強、杜同富民警抓獲。1994 65438+10月1,聶樹斌被刑事拘留;65438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200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子楚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8月5日1994左右,聶樹斌騎自行車尾隨石家莊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華至石角孔寨村石粉路中段。聶某故意將騎著自行車的康菊華拖至路東側的玉米地內,對康某頭部、面部拳打腳踢,在康某昏迷後將其強奸。後來我又用隨身攜帶的花襖猛擊康的頸部,致使康窒息而死。”聶樹斌被判“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聶樹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聶樹斌對強奸婦女的行為進行截擊並加以掩蓋,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對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賠償適當;對強奸婦女罪從重處罰,判決“維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原判決第(二)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等費用2000元整;撤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於被告人聶樹斌強奸婦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訴人聶樹斌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殺人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判決不是為了核準被告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5年3月,河南商報、中國青年報、法制早報、南方周末、北京青年報、新京報、京華時報等數十家全國媒體披露,2005年6月5438+10月18日,河南省滎陽市索河路派出所民警抓獲河北省公安廳網上通緝的逃犯王書金。王書金交代,他曾多次奸殺,其中壹次是在1994年8月,他在石家莊液壓件廠旁的壹片玉米地奸殺了壹名三十多歲的女子,當時她正在工作。
2005年6月5438+10月65438+9月,河南滎陽市警方將王書金移交給河北廣平縣警方。2005年6月22日,河北廣平縣警方帶著王書金到石家莊液壓有限公司(原石家莊液壓件廠)旁邊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馬振承包的玉米地,指認他當時的作案現場。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向媒體宣布,河北省公安廳領導已註意到媒體對此案的報道並予以關註。公安部和河北省政法委的領導也對此事極為關註。河北省公安廳組織專門力量進行調查審查。
如今,他的父母已經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之間跑了兩年多,沒有任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