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上海商會章程(草案)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本會定名為寧德市上海商會。英文名稱為Ningde Chameber of Commerce at Shanghai (NCCS)
第二條 本會是經寧德市人民政府同意並經寧德市民政局批準設立的,由寧德籍投資者在滬興辦的非公有制企業及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改革開放和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廣泛團結寧德在滬非公有制企業,積極開展企業間的橫向聯系,努力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促進滬寧兩地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德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及寧德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聯絡處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福建省寧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宣傳、貫徹我國改革開放和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同發展的方針政策,努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引導會員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提高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的自覺性。
(二)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了解會員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和政府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三)通過內引外聯和有關投資貿易服務,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發展生產。舉辦適應會員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不斷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科技含量;
(四)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加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
(五)加強與海內工商社團和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系,推進與國際商會接軌的進程;
(六)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經貿活動,加強寧德與上海的聯系,促進寧滬兩地經濟***同發展;
(七)組織會員交流生產經營管理經驗,積極開展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感情,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及時為會員排憂解難;
(八)辦好商會會刊,及時交流商會活動信息;
(九)辦理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會員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企業會員指由寧德籍人士投資,在上海市內依法建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公有制企業。個人會員系指寧德籍在滬從事與經濟有關活動的人士。團體會員系指寧德市各縣市區在滬商會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有壹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四)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講信譽、善經營、社會責任感強,熱心商會工作,對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有壹定貢獻。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壹)填寫、提交本會統壹印制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提交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會長辦公會議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有權通過本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意見,要求維護合法權益;
(五)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時交納會費,關心本會工作;
(三)承辦本會委托的事務和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企業會員失去法人資格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重大工作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壹)、(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商會的重大事情,情況特殊地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壹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壹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會長辦公會議推薦,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壹條 商會設立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工作實施監督,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因故缺額,由所在單位新任負責人接替。監事會成員最多不超過9名。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經費的收支情況;
(三)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擬訂、修改監事會工作報告,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六)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在會議上,監事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決議提出贊成、棄權、反對等意見。壹旦形成決議,各監事應***同遵照執行。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並執行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經費主要來源:
(壹)會費(收費標準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二)贊助;
(三)投資、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商會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財物和會計法規、政策,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監督和審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商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單位寧德市工商業聯合會批準,並按法定程序處理好善後事宜後,向寧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