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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問題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三種(1)《條例》明確,征地範圍內的所有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為被拆遷人。房屋建築面積以合法有效的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建房批準文件為準計算。(2)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分為三種情況:1。因征地拆遷住宅房屋,被征收土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調換與貨幣補償等值的產權房。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面積新建多層商品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基準價格+價格補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2.未撤銷被征收土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的,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者居住區範圍內的宅基地上申請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拆遷使用新宅基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村或村民小組。3.征地拆遷居民住宅,被征收土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不撤銷。不符合建房條件的,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戶,按照第1條規定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但被拆遷戶不得在宅基地上申請新建住房。被拆遷房屋單價合並成新,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產資源局認可的房屋拆遷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同壹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基準價格和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三)《條例》明確提出,拆遷住宅房屋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搬遷費、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補助費,並自過渡期限屆滿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例如:《山東省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壹條為加快城鎮化進程,規範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範圍內因城中村整體改造和土地儲備而進行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遷補償(以下簡稱被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第三條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征地拆遷補償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設、規劃、農業、公安、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征地拆遷補償由拆遷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拆遷承辦人實施。第五條被征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應當憑依法核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到戶確認,被征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實行到戶補償。第六條房屋拆遷補償建築面積的確定,應當以依法頒發的房產證或者房屋批準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為依據。第七條房屋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補償。第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銷售價格和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拆遷補償費。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屬於規劃非住宅用地的,拆遷補償按照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補償價格和房屋建築面積結算。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和房屋建築面積乘以系數0.5確定的面積,為拆遷人結算住房改善費。拆遷住宅房屋,實施房屋補償時,應當將貨幣補償結算的拆遷補償和房屋改善費總額,用於向被拆遷人提供等價的房屋。房屋價格與拆遷補償總額和房屋改善費有差額的,差額部分予以結算。第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拆遷補償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向被拆遷人提供相當價格的房屋。房屋價格與拆遷補償有差額的,差額結算。第十條拆除違章建築和逾期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在批準期限內拆除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築時不規定補償的除外。第十壹條征地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房屋已建成的,房屋應當予以補償。拆遷公告或征地公告發布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竣工的,拆遷人應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約定。第十二條房屋拆遷補償當事人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拆遷人、拆遷承包人和被拆遷人的情況;(二)被拆遷房屋的地址和建築面積;(三)補償方式;(四)貨幣補償的內容:拆遷補償費和房屋改善費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五)房屋補償內容:被補償房屋的地址、門牌號、戶型、建築面積和交付時間、被補償房屋的價格、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房屋權屬及辦理手續;(六)搬遷時間和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方式;(八)其他約定。第十三條房屋拆遷補償後,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壹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其中,住宅房屋按每戶400元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元計算。第十四條拆遷住宅房屋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壹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由拆遷人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給予壹次性停業補助費。對被拆遷人發放經營補貼的,不再發放臨時過渡補貼。第十五條拆遷當事人未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協商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任何壹方均可向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裁決的,由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方案按規定經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準後實施。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應當納入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第十七條拒絕、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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