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是明確界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六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七條專門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另行規定。農墾中級法院現設有立案庭、刑事庭、民事壹庭、民事二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政治部、辦公室、研究室、法警大隊、紀檢監察室、技術室、管理科等14個科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寶泉嶺、紅興隆、牡丹江、九三、北安、齊齊哈爾、綏化等8個基層法院,共89個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