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農民工冒充工頭跟老板領了1000錢打了1000元的條子,屬於詐騙罪嗎

農民工冒充工頭跟老板領了1000錢打了1000元的條子,屬於詐騙罪嗎

基本概念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中的重要罪名之壹,同特殊詐騙

罪相比屬於普通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

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犯罪構成折疊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壹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壹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壹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壹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壹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主體要件折疊

本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折疊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立案標準折疊壹般詐騙罪折疊

壹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壹、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和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罪與非罪的界限

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壹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與招搖撞騙罪界限折疊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壹般依從壹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三)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依據折疊刑法條文折疊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壹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折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折疊《兩高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壹壹年三月壹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壹)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壹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壹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壹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繳:

(壹)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壹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

(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壹、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和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壹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 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或者第壹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壹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刑事處罰折疊《刑法》規定折疊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折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壹)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金融詐騙罪

這是違反金融、票據、保險管理法規的犯罪。主要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

1、集資--詐騙罪: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

2、貸款--詐騙罪: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3、票據、金融憑證、信用證、信用卡、國家有價證券--詐騙罪:

a)以詐騙時利用的對象劃分。偽造並以之詐騙者,擇壹重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定[盜竊罪]。

b)其中須註意:票據詐騙的五種情形;信用卡詐騙的四種情形。

4、保險--詐騙罪:

五種法定情形。其中須註意:

a)保險詐騙的同時又殺人放火等的,『數罪並罰』

b)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的可成立『***犯』,如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致(即過失)則定[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c)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定[職務侵占罪]

詐騙罪無罪判決典型案例

北京晚報、鳳凰網報道(摘要):《欠債不還跑路、 清網行動落網 , 逃跑十余年、 他終獲無罪 》

2013年12月,撫順市某法院判決:吳玉民無罪!

檢察院起訴書指控漯河石化集團高新區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玉民詐騙撫順市信合公司總價款為738307.50元”。法院采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觀點直接判決吳玉民無罪。

吳玉民的辯護律師謝通祥認為吳是無罪的。他的辯護詞中,向法院提出了28點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

謝通祥主要觀點是:本案實際上屬於經濟糾紛,不屬於詐騙罪,甚至連民事上的合同欺詐行為都不構成。

無罪釋放:

2013年12月4日,撫順市某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吳玉民代表石油公司與簽訂合同,並未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從合同的履行情況看,吳玉民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後,因油品質量問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並付給同進公司10萬元貨款,後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騙,在客觀上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剩余錢款。由此可見,雖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給付貨款,吳玉民還變更身份證信息在他處隱匿,但由此認定吳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顯然證據不足。此外,吳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的合同,後來給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債務,均不是個人行為。所以,關於吳玉民及其辯護人謝通祥律師提出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辯解,法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吳玉民無罪。

根據上述理論看,沒有構成詐騙罪。理由1數額不達2000,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2000以上才立案。

理由2農民工是否非法占有,還沒有確定也許是農民工勞動應得,即使確定,不達2000,詐騙罪也不成立

  • 上一篇:妳心目中的大律師有哪些?
  • 下一篇:企業聘請法律顧問有什麽好處?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