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對死刑可以適用的對象有嚴格的限制。犯罪時年齡在65,438+08歲以下,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所謂“審判時的孕婦”,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時被告人已經懷孕,包括審前羈押時已經懷孕的婦女。對於孕婦,無論是在羈押期間還是在審判期間,都不應該為了被判死刑而進行人工流產;做了人工流產的,審判時仍應視為孕婦,不能適用死刑。
但如果行為人在懷孕期間實施了犯罪行為而壹時未被發現,在胎兒出生或流產後被收押候審,則不應屬於“審判時已懷孕的婦女”。如果她犯下的罪行極其嚴重,可以對她適用死刑,包括適用死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擴展數據:
我國的刑事政策壹直主張不廢除死刑,但必須堅持少殺,禁止濫殺。死刑的適用受到嚴格限制,不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1.犯罪時不滿18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發展不成熟,社會經驗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死刑不適用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包括不適用死刑和緩期二年執行。是否達到18周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滿周歲,從生日的次日起必須認定為年滿18周歲。
2.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懷孕的婦女。這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不能因為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生育的權利。“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時被告人懷孕,包括審判前羈押時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孕婦,在羈押或者審判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是否自然流產或者人工流產,流產後時間長短,都應當視為審判中的孕婦,不能適用死刑。
對於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應當適用死刑,即使這兩類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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