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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斧頭砍死丈夫!聲稱我幫他“解脫” ,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麽?

這名持斧頭把自己的丈夫砍死的女子,是壹名精神病患者,由於在實施犯罪的時候處於精神異常狀態,被法院判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在我國刑法裏,關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解釋為,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這起案件裏的女子就屬於這類情況。

1、她說她是在幫助丈夫解脫

這名承德女子姓張,案發當天張女士的兒子在上午11點多回了自己父母家,發現自己的父親已經去世,而他的母親張女士則告訴自己的兒子,是自己殺了他的父親,當時張女士的兒子被眼前的場景震驚到了,他壹再向母親確定這壹事實,他的母親非常肯定的回答說確實是自己把丈夫給殺了,但是是什麽時候行兇的就不記得了。這時張女士的兒子趕緊給親戚朋友打了電話,同時報警並且打了120急救電話,在等待過程中,張女士的兒子發現自己父親的脖子上有大量血跡,頭上還有好幾處明顯的砍傷痕跡,待到警察和急救醫生確認了他父親已經死亡後,警察帶走了張女士。在審訊過程中,張女士非常幹脆的承認了自己的殺人事實,她說這件事時自己的丈夫提出的,因為他丈夫說自己的腳疼,不想活了,讓張女士殺了自己,或者背自己跳井,這樣自己就不會再受病痛的折磨了。

但是事實情況可並非如此,據張女士的兒子說,張女士最近老是想搬家,因為她說有小偷進了自己的家裏,可是張女士的兒子在監控裏並沒有看到有別人出現,他認為自己的母親有被迫害妄想癥,特別容易暴怒,還有的時候很長時間不和別人說話。這次的殺人事件開始時張女士承認是自己殺的,後來又說是兩個陌生人殺的。

2、判刑的理論根據

根據張女士的種種表現,她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判刑的時候根據醫學鑒定張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癥,器質性精神障礙,她屬於刑法裏四種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之壹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所以法院對她判定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系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張女士表示不服,她認為是那兩個陌生人殺了自己的丈夫,自己沒有責任不應該受到懲罰,由於張女士的種種表現,確實是屬於精神異常,張女士丈夫的家屬也表示同意這種判處,也表示能夠諒解張女士,畢竟作為壹個精神病人她自己的行為已經不受控制,雖然罪行嚴重但事出有因,加上張女士年紀已經大了,能夠再次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家屬提出要求請求法庭輕判張女士。

3、精神異常犯罪案件

近年來我們經常會在新聞裏看到這類報道,這類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有精神分裂癥,卻因為精神病而免於刑罰,這壹點在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裏有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對於精神鑒定的範圍也是比較廣泛的,精神鑒定也有極大的爭議,不過可以肯定的是,這類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極其危險的,不管是家人還是周圍人群都要對這類犯罪分子嚴加預防,最大限度的避免受傷害。

雖然不是每壹起此類案件都能預防,但是像張女士這種情況,家人應該在發現她有精神異常的時候積極治療,加以適當控制,可以送到相關醫院治療,這樣也許有可能制止這起案件,挽救家人的生命。減少這類案件對無辜者的不法侵害,對社會安定也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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