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是否有權扣留嫌疑人家屬的戶口本?辦案人員無權扣留犯罪嫌疑人的戶口簿。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只能扣押與案件有關的財務和卷宗,其他不得扣押。但公安機關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采取強制居住措施的情況進行監控時,可以扣押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和駕駛證件。
相關法律法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監視居住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管。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壹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檔案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辦案人員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持有哪些憑證:辦案單位的《提審證明》和辦案人員的工作證。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嚴格的程序。
辦案人員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索要辦案經費肯定是違法的,只要有證據就可以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因病被取保候審的,辦案人員再次被羈押後死亡。在羈押中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檢察院、法院和家屬辨認遺體。如果是因病自然死亡,看守所不負責。非正常死亡的,查明責任,依法追究。
公安辦案人員讓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簽拆遷協議有效嗎?公安機關不能參與征地拆遷,早有明文規定。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不能去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簽訂所謂的拆遷協議。
應由拆遷部門工作人員簽字。
目前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壹個漏洞。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安排,有些案件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
沒有具體辦法,只能請當地司法部門和公安部門協調。
可以向檢察院反映。
為什麽罪犯被定罪後被稱為嫌疑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因此,任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判決生效之前,都被推定無罪,不能稱為罪犯。只有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才能稱之為罪犯。被指控犯罪的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根據法律,他們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頭銜。在刑事偵查起訴階段,即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稱為刑事被告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只有法院判決才能稱為定罪,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無權在法院判決前定罪,所以嚴格來說,罪犯在定罪前稱為嫌疑人,定罪後稱為罪犯。
如果被認定為合同詐騙嫌疑人,有被拘留的權利嗎?如果車輛涉及案件,或者需要凍結、扣押妳的部分財產,以保證受害人以後得到清償,可以扣押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