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李女士突然接到壹個電話,說她的小妹妹李言平在婆婆家突然去世,這讓她感到極其震驚。今天,記者來到渭南市浦城縣橋陵鎮葉莉村。
李女士:“她婆婆說妳妹妹昨晚喝農藥死了,喝了那種無色無味的藥。”
聽到姐姐去世的消息,李女士帶著哥哥趕到姐姐家,發現婆家已經開始籌備姐姐的葬禮。
李女士:“穿上壽衣,準備好壹切,放在凳子上。”
婆家這麽快就準備好了喪事,這讓李女士兄妹覺得挺奇怪的。仔細壹看,他們發現了問題。
李女士:“我不相信我姐喝農藥。她壹看現場,肯定是被打死了!”胸肋骨骨折,內臟出血,雙腿全是青紫,壹條腿有12像烙鐵壹樣的傷,另壹條腿有14的傷。我的額頭上有傷口,我的臉是吳琴,我的嘴是腐爛的,我的腳趾是圓的,她的壹半腳趾不見了。法醫說是從地上拉下來磨掉的。"
妹妹的慘死讓兄弟姐妹們都挺難過的,那麽誰會下這麽狠心的手呢?隨後,記者來到死者李言平的家中,她今年29歲,有壹個6歲的女兒。她通常與丈夫和公公婆婆住在壹起。事發後,她的丈夫和婆婆被警方帶走。現在家裏就剩我公公壹個人了。
隨後,記者來到浦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記者了解到,他們正在調查李言平的死因,具體情況不方便透露,但可以肯定的是,李言平死前遭到了丈夫和婆婆的毆打。目前,婆婆陸某、丈夫馬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刑事拘留,目前關押在浦城縣看守所。
律師:“要承擔故意傷害的法律責任,根據傷害的不同,可能會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請勇敢面對那些已經或正在遭受暴力的人,借助法律和社會對家暴說“不”!
《反家庭暴力法》已經實施。
家暴不再是“家務事”
2065438年3月1日,我國首部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讓清官的“家務事”難以有國法可依。法律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反家庭暴力法》的亮點是:
第壹,把恐嚇的精神暴力作為家庭暴力的列舉。
第二,未報告家庭暴力被列為問責事項。
第三,同居期間家庭暴力的認定適用。
第四,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內容。同時,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如居住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發布,法院負責執行。
萬壹家暴,妳可以做這些事情。
律師表示,壹旦發生家暴,女方應摒棄擔心家人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收集家暴證據,可從以下三點入手:
1,及時報警。
家暴發生後,及時報警的好處是,辦案民警會及時出警制止家暴,同時辦案民警會做報案記錄,索要筆錄,拍照取證,推動公安機關對施暴者進行警告或處罰。這些都是可以證明對方存在家暴的證據。
2、應及時到醫院進行治療。
被害人身體受到暴力傷害的,必須堅持由辦案單位進行傷情檢查,並到辦案單位指定的醫院進行治療。醫院出具的傷情檢查記錄、醫療清單等壹系列材料,都是對方有家暴的證據。
3、應及時向居(村)委會、婦聯求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發生後,居(村)委會應當進行調解和勸阻。
受害人在申請人身保護令時,需要滿足法律要求的證明標準,才能獲得法院支持。對此,法官建議,家暴受害人可以從以下七個方面收集證據。
1.身份信息材料:能夠證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卡、居住信息等。
2.關系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簿等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親子關系、親屬關系、同居關系、贍養關系的材料。
3.公安機關證明: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據材料作為最有力的官方證明類型,應該是最受重視的。如遇家庭暴力,受害人應及時報警,並配合警方固定證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根據公安機關的出警筆錄、示警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4.醫院證明、病歷等材料:提供因家暴去醫院治療的病歷,結合確切的事發經過和受害人對傷害過程的描述,可以相互印證家暴的存在。
5.證人證言:知道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親屬、朋友、鄰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6.音像資料:包括視頻、錄音、照片等音像資料。無論是對人身的直接傷害,還是通過砸財物、言語行為的間接威脅,都可以錄音、錄像、攝影等形式固定證據,反映家庭暴力的真實情況。
7.婦聯、居委會、受害人所在單位、法律援助機構、人民調解組織等社會組織出具的證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時,可以向上述組織求助,相關組織出具的證明也可以作為確認家庭暴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