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的,沒有證據二十四小時後就需要釋放的。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擴展資料
查證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案例:
2018年9月7日晚20時許,濱江分局長河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長河街道君尚金座有人打架,民警迅速出警趕至現場。經了解,系陳某伊(女,君尚金座住戶)、施某華(女,陳某伊母親)與楊某(女,孕婦)夫婦因遛狗引發爭吵,繼而發生肢體沖突,雙方均無明顯傷勢,楊某因情緒激動引發身體不適。
當晚,公安機關依法將陳某伊強制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施某華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被強制傳喚調查,楊某由120送往醫院救治。
根據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施某華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違法事實已經查清,已被依法行政拘留。陳某伊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違法行為也已基本查清,但危害後果還需要醫院診斷和法醫鑒定,然後才能做出相應處罰。
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幅度要考慮全案的情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目前,楊某還在醫院觀察治療,傷害後果尚不明確,警方將在鑒定傷情程度後依法及時對陳某伊作出處理決定。
楊某在微博展示的是醫院的《圍產監護檢查申請單》,而非該醫院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該證據可以作為鑒定的材料,而不能作為認定其傷害程度的依據。
現在,楊某已經提出傷情鑒定申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委托鑒定機構對其傷情進行鑒定。
根據調查掌握到的證據材料,該案暫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需要根據傷情鑒定意見判斷案件性質。若鑒定結果為輕傷以上,且與陳某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的,則涉嫌刑事犯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否則,依法應對其作出行政處理。
公安機關還未對陳某伊做出處罰,派出所傳喚其接受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人民網-為什麽沒有處罰涉事網紅?杭州公安回應遛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