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警察局立案的過程
1.報案人在受理案件時,應先向經偵部門接警民警說明自己的目的,填寫報案表格,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2.接警民警在受理案件後,會及時將案件錄入警務信息管理系統,並通過系統制作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將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給報案人。
3.經偵部門受理案件後,會盡快進行立案審查,壹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如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至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報有關領導批準。對於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向舉報人作出說明。
4.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舉報後,經審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凡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的;涉嫌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5.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立案的,有投訴人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投訴人。申訴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6、已經批準的,備案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工作。
二、派出所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必須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過。包括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準備實施犯罪行為。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符合規定的管轄範圍(轄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