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的危害是嚴重的。第壹,刑訊逼供往往導致壹部分人被打成口供,造成冤假錯案,縱容真正的犯罪分子。第二,刑訊逼供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身體,損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第三,刑訊逼供直接違反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第四,刑訊逼供會導致司法人員手中的權利和人民賦予他們的執法權力被濫用,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權威。第五,刑訊逼供容易冤枉無辜,從而增加案件的錯誤成本,降低刑事訴訟的效率和效益。六是導致冤假錯案後因賠償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損失。
刑訊逼供導致的冤假錯案很多。比如佘祥林案,他因涉嫌殺妻罪被判處死刑,後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11年後,“亡妻”張在宇的突然出現,讓冤案揭開了真相。發布後,記者采訪了佘祥林:“妳沒有殺妳老婆,妳自己為什麽要承認?”她回答:“我十壹天不睡覺!”活著總比死了好。“再比如杜的案子。1998年,他的兩個老婆都是在和別人幽會的時候被殺的。杜吳培被列為頭號嫌疑犯。”我遭到毒打、體罰和酷刑,以獲取供詞。“他被打得供認不諱,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幸運的是,真兇被捕了。2000年7月,杜洗清冤屈,重獲自由。前不久發生的莊莉案引起了全國媒體、網民和法律界的廣泛關註,其焦點是刑訊逼供。可以說,刑訊逼供的問題已經告壹段落。
目前科技水平和法制環境已經具備了解決刑訊逼供問題的條件。提出以下措施供決策者參考:
第壹項措施是改革“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制度,在刑訊逼供案件中實行舉證倒置制度。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偵查機關審判時,都處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除了自己受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難提供證據。實行證據倒置制度,即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被刑訊逼供,偵查機關就必須舉證證明該供述沒有被刑訊逼供,否則就是刑訊逼供。
第二項措施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權從公安機關分離出來。目前,全國各地的看守所都隸屬於公安機關,肩負著刑事偵查的任務。“自己的刀砍不到自己的柄”,所以將撫養權分離給另壹個國家機關是合適的。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將看守所從縣級司法局分離出來是可行的。
第三項措施是對整個訊問過程實行視頻監控。通過電子監控設備,對訊問全過程進行監控。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如停電),可以在基層人大代表邀請的律師、警衛人員或者CPPCC委員在場的前提下進行審理。
第四項措施是建立嚴格的審訊制度。沒有恐嚇,誘惑等。審訊期間,剝奪睡眠、暫停進食和飲水、強光照射等。應該算是刑訊逼供。應指定每個(每日)的試用時間,24小時內的試用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