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治安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去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將無正當理由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場所進行訊問,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
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訊問的訴訟活動。
傳票可分為以下三類:
1,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口頭傳喚,適用簡易程序辦理治安案件時可以口頭傳喚;
2.書面傳票。書面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使用傳喚證,命令違法行為人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壹種方式。
3.強制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和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