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獲取派出所的筆錄?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到派出所領取筆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委托書、法律援助公函、律師資格證、身份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二,誰能當後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律師。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利承擔監督保護責任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等。“親友”的含義比較寬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這裏的親屬不僅指近親,也指遠親。規定“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主要是考慮到這些人與委托人有壹定的關系,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
三、不能擔任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正在執行或者正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的人員;
2.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工作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註:上述第4、5、6、7項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8、法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作為律師擔任辯護人。
9.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離開法庭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辯護人,但擔任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
10.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辯護人,但擔任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
因此,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犯罪嫌疑人在第壹次接受訊問時,有權委托律師辦理案件。律師接受委托後可以對案件進行調查。
然後律師有權去派出所拿筆錄。有了相關的手續和證件,就可以通過正規流程拿到派出所的筆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