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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受理案件後多久進入偵查階段?

派出所受理案件後多久進入偵查階段?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的立案期限。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案件在偵查階段被送回派出所發生了什麽?退回案件的理由壹般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需要補充偵察信息。

派出所辦案需要什麽程序?

接到報警-現場勘查-詢問當事人資料-立案-偵查-結案

派出所對* * * *未遂案立案偵查的時限是多久?妳的問題不是很清楚。如果是偵查羈押期限,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總括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經被羈押的,羈押期限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壹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

特殊術語

特別羈押期限是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如下: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特殊原因,特別是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宜長時間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人大常委會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156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根據六機關條例第三十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請求延長案件羈押期限的,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並書面提交案件主要事實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156、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但如果是偵查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中國其實也是終身案件追究制,只要發現犯罪,就可以壹直追究下去。

派出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什麽時候處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對群眾檢舉、控告、舉報、舉報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時,應當制作回執壹式兩份,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發送人各壹份,附卷壹份。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在調查階段,刑事案件得到解決並結案。派出所必須在那些材料上簽字,比如當事人筆錄,案件受理登記表,案件回執,案件審批表,證據清單,案件中的部分當事人材料,結案登記表。

祁連派出所晚上受理案件嗎?他們管轄的案件,不分白天黑夜,工作日節假日,都會受理。

派出所立案偵查和協助偵查的區別,是指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而司法機關立案的案件是後續偵查和協助偵查,是指配合或協助,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協助案件偵查。

律師在偵查階段要向派出所提供哪些材料?偵查階段聘請律師是否需要審批,要看案件本身是否涉及國家機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需要批準才能聘請律師,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不需要批準。

另外,偵查階段的律師不叫“辯護人”,只是提供法律援助。他們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被稱為“辯護人”。

案件進入檢察院偵查階段。案件如何發展到檢察院的偵查階段?是什麽樣的案子?

職務犯罪由檢察院自偵部門(反貪局或反瀆局)偵查,壹般刑事案件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妳說的是審查起訴階段嗎?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糾正違法情況;

審查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的投訴;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或者復核的,應當進行復議和復核。

要麽向法院提起公訴,要麽做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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