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13例:
1.腐敗案件(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刑法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賄賂案件(第385、386、388、163條第3款和184條第2款);
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8條);
5.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
6.賄賂案件(《刑法》第389和390條);
7.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91條);
8.介紹賄賂案件(刑法第392條);
9.單位受賄案(刑法第393條);
10.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刑法第395條第1款);
11.隱瞞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條第2款);
12.私分國有資產(刑法第396條第1款);
13.分割沒收財產案(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概念、犯罪構成和立案標準
挪用
1.概念: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交,不得上交。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論處。
2.犯罪客體:復合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完整性和國有財產所有權。
3.客觀地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保管、出納和處理公共財物的便利,采取貪汙、盜竊、詐騙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4.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5.主觀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
6.立案標準: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二)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集資款物、贓款贓物、沒收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公職人員持有來源不明財產罪
1.概念: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但該差額不能由本人說明的行為。
2.犯罪客體:復雜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3.客觀上,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
4.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5.犯罪的主觀方面:故意。
6.立案標準: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隱瞞境外存款罪
1.概念: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將數額較大的存款存放在境外並隱瞞不報的行為。
2.犯罪客體: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完整性。
3.客觀來說,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有大額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隱瞞不報。
4.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5.主觀方面:故意。
6.立案標準:涉嫌隱瞞境外存款,等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