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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普遍不願意立案的原因。

公安不立案的原因有很多。壹般來說,有兩種。壹是不屬於當地派出所管轄,二是不屬於刑事案件。

第壹類,不屬於當地公安管轄的,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二條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壹步壹步申請復議,直到找到同壹個上級。

第二,公安認為不是刑事案件的,要出具不立案通知書,憑不立案通知書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拒不出具的我們要說明情況)(這個壹般沒用,可以直接跳過);

不予立案的,向上壹級公安申請復議;

上級公安不立案的,向人民檢察院報告。有不立案通知書的,去上壹級檢察院。沒有不立案通知書的,去同級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九條: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答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副本發送人民檢察院。

擴展數據1,事實回顧。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是否有事件發生,再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還需要審查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是:詢問或訊問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者;向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查閱與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代為調查某些問題;

緊急情況下,對特殊案件可以采取特殊偵查措施;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為證據不足的,應當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法院壹般會在立案前停止調查。

青羊區公安分局-成都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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